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附字,92年度,46號
KSDM,92,交附,46,2003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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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交附字第四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陸陸通運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陸慶恆
右當事人間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五二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十六萬九千五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
二、陳述:詳如附件起訴狀。
乙、被告方面:無任何聲明或陳述可供記載,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乙○○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是依上開說 明,原告之訴即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劉傑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秀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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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陸陸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