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九О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二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宗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真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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