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1年度,3037號
KSDM,91,訴,3037,20030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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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О三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辰○○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八一三、一九八
八一、二0二二五、二0四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辰○○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伍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如附表三之物品沒收。 事 實
一、辰○○前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以八十五年度北簡字第一0三五號判處拘役三十日確定,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三 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於九十年間因侵占罪,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八 0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佰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確定,現仍 在緩刑期間。復於九十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三六三號判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九十一年六月七日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辰○○與酉○○(待通緝到案後另行審結)、王本元劉俊欣(另由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五七號審理中)共同基於常業竊盜之犯意聯絡,組成 竊車勒贖集團,以德國Mercedes-Benz或BMW廠牌高級自小客車 為目標,彼此之間以附表三編號十二至十四之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由辰○○駕 駛劉俊欣提供之自小客車,搭載劉俊欣王本元及酉○○,四處搜尋竊車目標, 待選定欲竊取之車輛後,由劉俊欣王本元及酉○○以附表三編號一至十一之工 具,於附表一所列時間、地點,竊取如附表一所示b○○等六十人所有之自小客 車,辰○○則在一旁把風,竊得附表一所示自小客車後,即將之駛至鄰近偏僻巷 道藏匿,並在車上搜尋汽車所有人電話號碼,隨即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 圖及恐嚇使人交付財物之概括犯意,由辰○○連續以附表三編號十二至十四之行 動電話撥打電話對附表一編號一、二之汽車所有人恐嚇,及由劉俊欣連續以附表 三編號十二至十四之行動電話撥打電話,對附表一編號三至五十九之汽車所有人 恐嚇,表示如欲取回車輛,須以附表一所示金額匯入附表三編號十五存摺之人頭 帳戶內,致b○○等被害人心生畏懼,先後匯入所囑款項(附表一編號四P○○ 、編號八t○○、編號二一戊○○、編號二六王綜价、編號三三J○○、編號三 五O○○、編號六十巳○○未匯),繼由辰○○持前開帳戶提款卡,至臺灣銀行 鳳山分行、臺南第六信用合作社金華分社等不特定金融機構之自動櫃員機領取附 表一所示汽車所有人匯入款項,其中一至二成由辰○○、酉○○、王本元朋分, 餘歸劉俊欣分得。辰○○為警於九十一年七月十日上午十一時許在臺北市○○○ 路一二六巷附近拘提到案,並在其與劉俊欣、酉○○租屋處即臺中市○○區○○ 路一四0巷四樓之五,扣得附表三所示物品。
三、案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及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辰○○於警詢時及本院審理時自白不諱(因檢察官並未訊問被 告,故無偵查中之自白),並有左列證據為證: ㈠證人即被害人b○○、鄭先化、天○○、P○○、S○○、丙○○、紀佩如、t ○○、C○○、甲○○、E○○、p○○、N○○、n○○、m○○、Q○○、 K○○、L○○、a○○、乙○○、戊○○、e○○、o○○、V○○、戌○○ 、王綜价、T○○、g○○、u○○、宙○○、A○○、j○○、J○○、q○ ○、O○○、辛○○、B○○、壬○○、k○○、c○○、r○○、卯○○、d ○○、己○○、寅○○、丁○○、l○○、未○○、W○○、R○○、癸○○、 h○○、f○○、M○○○、X○○、s○○、U○○、G○○、玄○○、巳○ ○警詢筆錄共六十件附卷可稽。
㈡證人即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申請人田忠夫田忠夫之女友于占惠劉俊欣之女友Y○○警詢筆錄各一件附卷可參。 ㈢臺灣銀行鳳山分行臺南第六信用合作社金華分社自動櫃員機監視錄影帶翻拍畫 面各一件附卷可證。
㈣同案共同正犯王本元指認辰○○之口卡資料一件附卷可查。 ㈤附表三編號十五所示存摺內頁往來明細資料各一件在卷可參。 ㈥附表三編號十二至十四行動電話門號雙向通聯紀錄各一件在卷可查。 ㈦附表一所示被竊自小客車車籍資料共六十件在卷可證。 ㈧載明如附表一被竊自小客車所有人聯絡電話及車輛停放地點之資料紙三件存卷可 參。
㈨被竊自小客車車輛照片八幀存卷可證。
㈩人頭帳戶「林雨潔」帳戶匯款單三紙存卷可查。 如附表三之物品扣案可證。
綜上所述,被告辰○○自白核與前開證據顯示之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 ,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 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0號 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辰○○自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起,至同年七月十日被查 獲時止,短短不到六個月期間,即與其餘共犯共同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之自小客車 達六十輛,且被告亦自承因沒有工作,迫於經濟壓力,始參與本件竊車勒贖集團 ,顯係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依前開判例意旨觀之 ,被告辰○○以犯竊盜為常業之故意,而為常業竊盜之行為,應可認定。三、核被告辰○○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常業竊盜罪及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第一項、第三項之恐嚇取財既遂、未遂罪。其與酉○○、劉俊欣王本元間,有 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與其餘共同正犯多次恐嚇取財既 遂、未遂犯行(附表一編號四、八、二一、二六、三三、三五、六十為未遂,其 餘為既遂),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 意為之,依連續犯規定論以恐嚇取財既遂罪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犯常業 竊盜罪之目的在恐嚇被竊汽車所有人以取得財物,所犯上開二罪,有方法結果之



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常業竊盜罪論處。又按累犯之成立,以曾受有期徒刑之執 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以 上之罪為要件,故所處徒刑雖已確定,但既尚未執行而更犯有期徒以上之罪,即 不得依累犯之例論處;累犯之成立,以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 或有期徒刑之一部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要件,故犯 罪行為如在徒刑執行完畢之前,無從認其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即與累犯之要件 不合,無刑法第四十七條之適用。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上字第一0二七號判例及 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二一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本件被告辰○○於九十年間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三六三號 判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九十一年六月七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而其犯常業 竊盜罪及連續恐嚇取財罪之行為始點,均為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其為本件犯行 行為顯在前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確定判決執行之前,依前開判例、判決規定 要旨,無刑法第四十七條累犯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審酌被告有違反妨害兵役 治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侵占罪前科,現仍在侵占罪案件緩刑期間,素行 不佳,不知悔改,竟與其餘共同正犯組成竊車勒贖集團,在不到六個月期間,四 處竊取他人所有之德國Mercedes-Benz或BMW廠牌高級自用小客 車,並對被害人予以恐嚇取財,次數多達六十次,對於他人之財產法益毫無尊重 之心,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及其犯後坦承所有犯罪事實,態度尚稱良好,尚有悔 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儆懲。又被告犯罪情節嚴重,顯示其 守法意識薄弱,反社會性極高,欠缺現代民主法治社會公民應具備之基本觀念, 本院認有褫奪公權之必要,併宣告褫奪公權五年。又被告以犯竊盜罪為常業,情 節嚴重,本院認為培養其正確工作謀生觀念,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 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 扣案之如附表三之物品,均屬被告或同案共犯劉俊欣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四、公訴意旨另以:辰○○、酉○○與王本元劉俊欣共同基於常業竊盜之犯意,而 組竊車、勒贖集團,以BMW或賓士廠牌高級小客車為犯案目標,連續於附表二 所列時、地,先由王本元劉俊欣竊取附表二所示庚○○、F○○等人之車輛, 辰○○、酉○○則在旁把風,得手後,即將贓車駛至鄰近偏僻巷道等處匿置,復 搜括車內之財物及聯繫電話號碼,隨基於概括犯意,由辰○○等四人輪流以電話 恫嚇車主如須取回車輛,則須以新台幣(下同)一萬六千元至十萬元不等之金額 ,匯入其所指定之銀行「人頭帳戶」內(其中宇○○等人部分未匯),繼由辰○ ○持「人頭帳戶」之金融卡至不特定金融機構之自動櫃員機領取贓款,其中一至 二成由辰○○、酉○○、王本元朋分,餘則歸劉俊欣分得,嗣為警循線查獲,並 扣押其所有供上述犯罪用之行動電話等物,因認被告辰○○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 二條常業竊盜罪嫌及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恐嚇取財罪嫌。然查: 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 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 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一條第一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而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



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認定,始得採為斷 罪資料;苟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 ,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著有二十九年度上字第三一0五號及四十年度台上字 第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
㈡訊據被告辰○○堅決否認其事,辯稱:我是在九十年底停止戒治出獄,九十一年 中旬才開始參與本件犯罪,從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被害人b○○的案件開始參與 ,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祖母林陳番婆過世,至九十一年五月六日出殯為止,期 間只在四月底應劉俊欣要求去鳳山領過一次錢,在這期間其餘犯行均未參與等語 。
㈢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於九十年八月一日入臺灣屏東戒治所接受強制戒治 ,迄至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因停止戒治出所之事實,有被告辰○○在監在押資 料表一件附卷可參,而附表二編號一至三之案件係於被告辰○○戒治期間發生, 被告辰○○無參與可能,應可認定。
㈣被告之祖母林陳番婆係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死亡,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核林陳 番婆之戶籍資料屬實,有林陳番婆之戶籍查詢資料一件附卷可證,是被告辯稱因 祖母過世,自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十一年五月六日止,除在四月底提過 一次款,其餘犯行均未參與等語,應為真實,是被告未參與附表二編號十一至十 七犯行,亦可認定。
㈤公訴人就所指被告參與附表二編號四至十之犯行,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 ㈥此外,公訴人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附表二所示犯行,揆諸前揭法律 規定及判例意旨,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公訴人認被告此部分涉有常業竊盜罪 及恐嚇取財罪即有未合,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就常業竊盜 罪為實質上一罪關係,就恐嚇取財罪為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關係,爰不另為無罪 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業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素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
附表一:
┌─┬───────┬───┬──────┬──────┬───────┐
│編│竊盜時間、地點│被害人│住 址│贖金及要求匯│備 註│




│號│、汽車車號 │姓 名│ │款銀行帳號 │ │
├─┼───────┼───┼──────┼──────┼───────┤
│1│九十一年一月十│b○○│旗山鎮○○路│六萬元 │被告於年1月│
│ │六日十三時許 │ │二段309號 │高雄企銀博愛│日以00000000│
│ │旗山鎮小次郎餐│ │ │行 │40號(機號50003│
│ │廳旁 │ │ │翁世乾 │0000000000)打 │
│ │VW-2797 │ │ │000000000000│被害人所有0928│
│ │ │ │ │49 │346706、07-669│
│ │ │ │ │ │1001號電話 │
├─┼───────┼───┼──────┼──────┼───────┤
│2│九十一年一月二│鄭先化│雲林縣古坑鄉│十萬元 │被告於年1月│
│ │十二日十三時許│ │荷包村尖山坑│台新銀行北台│日以00000000│
│ │高雄市○○路上│ │號 │中分行 │40號(機號50003│
│ │YT-8833 │ │ │中興銀 │0000000000)打 │
│ │ │ │ │陳威捷 │被害人所有0933│
│ │ │ │ │000000000000│182135、06-690│
│ │ │ │ │00 │2980號電話 │
│ │ │ │ │000000000000│ │
│ │ │ │ │8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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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九十一年一月三│天○○│高雄市三民區│二萬七仟元 │ │
│ │十日十五時許 │ │中華二路121 │慶豐銀行大同│ │
│ │高雄市楠梓區德│ │號 │分行 │ │
│ │民路都會公園前│ │ │吳承翰 │ │
│ │C2-0908 │ │ │000000000000│ │
│ │ │ │ │00 │ │
├─┼───────┼───┼──────┼──────┼───────┤
│4│九十一年二月二│P○○│高雄市前鎮區│未匯 │被告於年2月│
│ │十四日二十三時│ │英德街725號 │ │日以00000000│
│ │許 │ │5樓 │ │40號(機號50003│
│ │高雄市○○○路│ │ │ │0000000000)打 │
│ │與二聖一路口 │ ││ │被害人所有0939│
│ │VQ-6906 │ │ │ │917127、07-716│
│ │ │ │ │ │4622號電話 │
├─┼───────┼───┼──────┼──────┼───────┤
│5│九十一年三月五│S○○│高雄縣旗山鎮│三萬元 │被告於年3月│
│ │日十三時許 │ │大山村二鄰旗│台新銀行北台│5日以00000000│
│ │嘉義縣不子市○○ ○○○路號 │中分行 │40號(機號50003│
│ │庚醫院停車場 │ │ │林哲董 │0000000000)打 │
│ │XU-7755 │ │ │000000000000│被害人所有0910│




│ │ │ │ │00 │762047號電話 │
├─┼───────┼───┼──────┼──────┼───────┤
│6│九十一年三月六│丙○○│高雄市苓雅區│三萬五仟元 │被告於年3月│
│ │日十二時許 │ │忠孝二路103 │台新銀行北台│7日以00000000│
│ │高雄市三民區明│ │號 │中分行 │40號(機號50003│
│ │誠一路與鼎愛街│ │ │林哲董 │0000000000)打 │
│ │口 │ │ │000000000000│被害人所有0936│
│ │Y5-3138 │ │ │00 │417748號電話 │
├─┼───────┼───┼──────┼──────┼───────┤
│7│九十一年三月六│紀佩如│高雄市左營區│二萬元 │被告於年3月│
│ │日二十時許 │ │新興里十六鄰│台新銀行北台│8日以00000000│
│ │高雄市左營區○○ ○○○街183號 │中分行 │40號(機號50003│
│ │誠與南平路口 │ │樓之2 │林哲董 │0000000000)打 │
│ │ZJ-3312 │ │ │000000000000│被害人所有0928│
│ │ │ │ │00 │399776號電話 │
├─┼───────┼───┼──────┼──────┼───────┤
│8│九十一年三月七│t○○│高雄縣鳳山市│未匯 │被告於年3月│
│ │日十二時許 │ │凱旋路285之 │ │7日以00000000│
│ │高雄市苓雅區建│ │5號樓 │ │40號(機號50003│
│ │民輔仁路口 │ │ │ │0000000000)打 │
│ │VI-0588 │ │ │ │被害人所有0937│
│ │ │ │ │ │490711號電話 │
├─┼───────┼───┼──────┼──────┼───────┤
│9│九十一年三月十│C○○│高雄縣仁武鄉│三萬元 │被告於年3月│
│ │日十八時許 │ │澄和路巷1│台新銀行北台│日以00000000│
│ │高雄市三民區九│ │號 │中分行 │40號(機號50003│
│ │如二路572號前 │ │ │林哲董 │0000000000)打 │
│ │XR-3652 │ │ │000000000000│被害人所有0933│
│ │ │ │ │00 │602008號電話 │
├─┼───────┼───┼──────┼──────┼───────┤
││九十一年三月十│甲○○│高雄縣大寮鄉│五萬元 │被告於年3月│
│ │一日十一時許 │ │義和路123號 │台新銀行北台│日以00000000│
│ │高雄縣大寮鄉仁│ │4樓 │中分行 │40號(機號50003│
│ │德路巷口 │ │ │林哲董 │0000000000)打 │
│ │VB-3267 │ │ │000000000000│被害人所有0910│
│ │ │ │ │00 │785543號電話 │
├─┼───────┼───┼──────┼──────┼───────┤
││九十一年三月十│E○○│屏東縣新園鄉│四萬元 │被告於年3月│
│ │一日十二時許 │ │中正路一段13│台新銀行北台│日以00000000│
│ │屏東縣東港鎮中│ │9號 │中分行 │40號(機號50003│




│ │正路一段129號 │ │ │林哲董 │0000000000)打 │
│ │前 │ │ │000000000000│被害人所有0932│
│ │WJ-5299 │ │ │00 │782125號電話 │
├─┼───────┼───┼──────┼──────┼───────┤
││九十一年三月十│p○○│高雄市苓雅區│一萬六仟元 │被告於年3月│
│ │二日十二時許 │ │四維一路144 │台新銀行北台│日以00000000│
│ │高雄市苓雅區明│ │號 │中分行 │40號(機號50003│
│ │德與河南路口 │ │ │林哲董 │0000000000)打 │
│ │NW-3965 │ │ │000000000000│被害人所有0928│
│ │ │ │ │00 │322806號電話 │
├─┼───────┼───┼──────┼──────┼───────┤
││九十一年三月十│N○○│高雄縣燕巢鄉│二萬六仟元 │被告於年3月│
│ │九日十時0分許│ │北一路號 │台新銀行北台│日以00000000│
│ │高雄縣鳥松鄉公│ │ │中分行 │84號(機號49300│
│ │園路與恆山巷口│ │ │林哲董 │0000000000)打 │
│ │BT-6229 │ │ │000000000000│被害人所有0932│
│ │ │ │ │00 │736118號電話 │
├─┼───────┼───┼──────┼──────┼───────┤
││九十一年三月十│n○○│高雄縣岡山鎮│三萬五仟元 │被告於年3月│
│ │九日十二時0分│ │台上里二十二│台新銀行北台│日以00000000│
│ │許 │ │鄰富貴路巷│中分行 │84號(機號49300│
│ │高雄縣岡山鎮民│ │號4樓 │林哲董 │0000000000)打 │
│ │有路上 │ │ │000000000000│被害人所有0935│
│ │VW-5333 │ │ │00 │466747號電話 │
│ │ │ │ │ │ │
├─┼───────┼───┼──────┼──────┼───────┤
││九十一年三月十│m○○│高雄縣梓官鄉│未匯 │被告於年3月│
│ │九日十五時0分│ │梓官路號 │台新銀行北台│日以00000000│
│ │許 │ │ │中分行 │84號(機號49300│
│ │高雄縣仁武鄉仁│ │ │林哲董 │0000000000)打 │
│ │中十街1號前 │ │ │000000000000│被害人所有07-6│
│ │VJ-1505 │ │ │00 │102607號電話 │
│ │ │ │ │ │ │
├─┼───────┼───┼──────┼──────┼───────┤
││九十一年三月十│Q○○│高雄縣岡山鎮│五萬元 │被告於年3月│
│ │九日十七時0分│ │平和路號 │台新銀行北台│日以00000000│
│ │許 │ │ │中分行 │84號(機號49300│
│ │高雄縣路竹鄉中│ │ │林哲董 │0000000000)打 │
│ │山南路號前 │ │ │000000000000│被害人所有07-6│
│ │UX-3599 │ │ │00 │232568號電話 │




│ │ │ │ │ │ │
├─┼───────┼───┼──────┼──────┼───────┤
││九十一年三月十│K○○│台南市南區新│三萬元 │被告於年3月│
│ │九日十八時0分│ │建路巷之│台新銀行北台│日以00000000│
│ │許 │ │3號4樓 │中分行 │84號(機號49300│
│ │台南市東區中華│ │ │林哲董 │0000000000)打 │
│ │東路三段377巷 │ │ │000000000000│被害人所有0916│
│ │口 │ │ │00 │042176號電話 │
│ │UJ-6625 │ │ │ │ │
│ │ │ │ │ │ │
├─┼───────┼───┼──────┼──────┼───────┤
││九十一年三月二│L○○│台北縣永和市│三萬元 │被告於年3月│
│ │十一日十二時0│ │得和路號4│台新銀行北台│日以00000000│
│ │分許 │ │樓 │中分行 │84號(機號49300│
│ │高雄市左營區博│ │ │林哲董 │0000000000)打 │
│ │愛路與至真路口│ │ │000000000000│被害人所有0937│
│ │CQ-8318 │ │ │00 │032922號電話 │
│ │ │ │ │ │ │
├─┼───────┼───┼──────┼──────┼───────┤
││九十一年三月二│a○○│高雄市三民區│三萬元 │被告於年3月│
│ │十四日十二時0│ │九如二路1號│台新銀行北台│日以00000000│
│ │分許 │ │之1 │中分行 │84號(機號49300│
│ │高雄市三民區九│ │ │林哲董 │0000000000)打 │
│ │如二路7號前 │ │ │000000000000│被害人所有07-3│
│ │TA-3213 │ │ │00 │159811號電話 │
│ │ │ │ │ │ │
├─┼───────┼───┼──────┼──────┼───────┤
││九十一年三月二│乙○○│高雄市前金區│二萬元 │被告於年3月│
│ │十四日十四時0│ │自強二路172 │台新銀行北台│日以00000000│
│ │分許 │ │號3樓之2 │中分行 │84號(機號49300│
│ │高雄市新興區六│ │ │林哲董 │0000000000)打 │
│ │合二路202號前 │ │ │000000000000│被害人所有07-2│
│ │XT-6969 │ │ │00 │513506號電話 │
│ │ │ │ │ │ │
├─┼───────┼───┼──────┼──────┼───────┤
││九十一年三月二│戊○○│台南縣永康市│未匯 │被告於年3月│
│ │十四日十五時0│ │六合路號 │ │日以00000000│
│ │分許 │ │ │ │84號(機號49300│
│ │高雄市苓雅區建│ │ │ │0000000000)打 │
│ │國一路259巷內 │ │ │ │被害人所有0933│




│ │E2-3737 │ │ │ │386117號電話 │
│ │ │ │ │ │ │
├─┼───────┼───┼──────┼──────┼───────┤
││九十一年三月二│e○○│高雄市旗津區│三萬元 │被告於年3月│
│ │十五日十二時0│ │瑞竹路4巷│台新銀行北台│日以00000000│
│ │分許 │ │弄號 │中分行 │84號(機號49300│
│ │高雄市小港區漢│ │ │林哲董 │0000000000)打 │
│ │民路與宏文路口│ │ │000000000000│被害人所有07-5│
│ │YQ-3645 │ │ │00 │718157號電話 │
│ │ │ │ │ │ │
├─┼───────┼───┼──────┼──────┼───────┤
││九十一年三月二│o○○│嘉義市福民里│五萬元 │被告以00000000│
│ │十七日十五時許│ │福州一街號│台新銀行北台│84號電話(機號4│
│ │高雄縣路竹鄉中│ │1 │中分行 │00000000000000│
│ │山路647號前 │ │ │林哲董 │)打被害人所有0│
│ │RZ-9367 │ │ │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 │
│ │ │ │ │00 │話 │
├─┼───────┼───┼──────┼──────┼───────┤
││九十一年四月三│V○○│高雄縣岡山鎮│八萬元 │被告以00000000│
│ │十日十三時許 │ │華園路巷5│台新銀行北台│84號電話(機號4│
│ │高雄縣茄萣鄉華│ │弄號 │中分行 │00000000000000│
│ │榮海產店前停車│ │ │林哲董 │)打被害人所有0│
│ │場 │ │ │000000000000│0-0000000、093│
│ │GK-8888 │ │ │00 │0000000號電話 │
├─┼───────┼───┼──────┼──────┼───────┤
││九十一年五月十│戌○○│高雄市前金區│一萬五仟元 │被告以00000000│
│ │六日十一時許 │ │新生里十一鄰│台新銀行北台│47號電話(機號4│
│ │高雄市三民區同│ │七賢二路296 │中分行 │00000000000000│
│ │盟二路客家文物│ │號 │林哲董 │)打被害人所有0│
│ │館前 │ │ │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 │
│ │YF-2996 │ │ │00 │話 │
├─┼───────┼───┼──────┼──────┼───────┤
││九十一年五月十│王綜价│高雄縣湖內鄉│未匯 │被告以00000000│
│ │六日凌晨 │ │(村)東方路10│ │47號電話(機號4│
│ │高雄縣湖內鄉( │ │5巷6弄8號 │ │00000000000000│
│ │村)東方路105巷│ │樓之4 │ │)打被害人所有0│
│ │6弄8號樓之│ │ │ │000000000號電 │
│ │4樓下 │ │ │ │話 │
│ │RX-1252 │ │ │ │ │
├─┼───────┼───┼──────┼──────┼───────┤




││九十一年五月十│T○○│嘉義縣布袋鎮│五萬五仟元 │被告以00000000│
│ │六日十三時三十│ │新北六街號│台新銀行北台│47號電話(機號4│
│ │分許 │ │ │中分行 │00000000000000│
│ │高雄市○○路│ │ │林哲董 │)打被害人所有0│
│ │號後面巷內 │ │ │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 │
│ │3L-7632 │ │ │00 │話 │
├─┼───────┼───┼──────┼──────┼───────┤
││九十一年五月二│g○○│桃園市中正五│四萬元 │被告以00000000│
│ │十日七時許 │ │街207號6樓 │華橋銀行復興│47號電話(機號4│
│ │桃園市○○○街│ │之2 │分行 │00000000000000│
│ │HG-0558 │ │ │林雨潔 │)打被害人所有0│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 │
│ │ │ │ │19 │話 │
├─┼───────┼───┼──────┼──────┼───────┤
││九十一年五月二│u○○│苗栗縣頭屋鄉│三萬元 │被告以00000000│
│ │十日九時許 │ │明德里(路)│華橋銀行復興│47號電話(機號4│
│ │苗栗市嘉盛里省│ │號 │分行 │00000000000000│
│ │苗醫院停車場 │ │ │林雨潔 │)打被害人所有0│
│ │MP-4389 │ │ │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 │
│ │ │ │ │19 │話 │
├─┼───────┼───┼──────┼──────┼───────┤
││九十一年五月二│宙○○│台中市北區衛│五萬元 │被告以00000000│
│ │十二日十二時許│ │道路六街號│華橋銀行復興│47號電話(機號4│
│ │台中市南區忠明│ │ │分行 │00000000000000│
│ │南路與復興路口│ │ │林雨潔 │)打被害人所有0│
│ │MO-9369 │ │ │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 │
│ │ │ │ │19 │話 │
├─┼───────┼───┼──────┼──────┼───────┤
││九十一年五月二│A○○│苗栗縣宛裡鎮│六萬元 │被告以00000000│
│ │十三日十一時許│ │苑甫里信義路│華橋銀行復興│47號電話(機號4│
│ │苗栗縣頭份鎮蘆│ │巷6號 │分行 │00000000000000│
│ │竹里(路)194號 │ │ │林雨潔 │)打被害人所有0│
│ │前 │ │ │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 │
│ │PB-2897 │ │ │19 │話 │
├─┼───────┼───┼──────┼──────┼───────┤
││九十一年五月二│j○○│台中市西屯區│一萬五仟元 │被告以00000000│
│ │十三日九時許 │ │福瑞街150號 │華橋銀行復興│47號電話(機號4│
│ │台中市○○路與│ │6樓之1 │分行 │00000000000000│
│ │國際街口 │ │ │林雨潔 │)打被害人所有0│
│ │CS-8843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9│




│ │ │ │ │19 │00000000號電話│
├─┼───────┼───┼──────┼──────┼───────┤
││九十一年五月二│J○○│桃園縣中壢市│未匯 │被告於年5月│
│ │十三日十四時0│ │環中東路232 │ │日以00000000│
│ │分 │ │巷5號6樓 │ │71號(機號49300│
│ │新竹市○○路22│ │ │ │0000000000)打 │
│ │3號前 │ │ │ │被害人所有0917│
│ │KV-7266 │ │ │ │143187號電話 │
│ │ │ │ │ │ │
├─┼───────┼───┼──────┼──────┼───────┤
││九十一年五月二│q○○│台中市南屯區│五萬元 │被告以00000000│
│ │十四日十時三十│ │(路)二段167 │華橋銀行復興│47號電話(機號4│
│ │分許 │ │號樓 │分行 │00000000000000│
│ │台中市○○街│ │ │林雨潔 │)打被害人所有0│
│ │巷與同心路口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9│
│ │2K-2780 │ │ │19 │00000000、0921│
│ │ │ │ │ │762277號電話 │
├─┼───────┼───┼──────┼──────┼───────┤
││九十一年五月二│O○○│台中市○○路│未匯 │被告以00000000│
│ │十四日九時許 │ │巷2弄號│ │47號電話(機號4│
│ │台中市北屯區中│ │5樓 │ │00000000000000│
│ │清路之號前│ │ │ │)打被害人所有0│
│ │NJ-6227 │ │ │ │000000000號電 │
│ │ │ │ │ │話 │
├─┼───────┼───┼──────┼──────┼───────┤
││九十一年五月二│辛○○│台南縣白河鎮│八萬元 │被告以00000000│
│ │十六日十時許 │ │河東里糞萁湖│華橋銀行復興│47號電話(機號4│
│ │台北縣泰山鄉中│ │122之號 │分行 │00000000000000│
│ │央路 │ │ │林雨潔 │)打被害人所有0│
│ │UP-1108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6-│
│ │ │ │ │19 │0000000號電話 │
├─┼───────┼───┼──────┼──────┼───────┤
││九十一年五月二│B○○│台北市內湖區│六萬元 │被告以00000000│
│ │十六日十六時許│ │湖濱里鄰內│彰化銀行民生│47號電話(機號4│
│ │台北市內湖區○○ ○○路二段211 │分行 │00000000000000│
│ │湖路二段179巷 │ │號 │賴淑儀 │)打被害人所有0│
│ │弄3號前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2-│
│ │AR-8328 │ │ │00 │00000000號電話│
├─┼───────┼───┼──────┼──────┼───────┤
││九十一年五月二│壬○○│台北市內湖區│三萬元 │被告於年5月│




│ │十六日十七時0│ │港華里(路)八│華橋銀行復興│日以00000000│
│ │分許 │ │十五巷五號 │分行 │71號(機號49300│
│ │台北市○○街37│ │ │林雨潔 │0000000000)打 │
│ │6巷1號前 │ │ │000000000000│被害人所有0916│
│ │BY-8479 │ │ │19 │240762號電話 │
│ │ │ │ │ │ │
├─┼───────┼───┼──────┼──────┼───────┤
││九十一年五月二│k○○│新竹縣竹北市│五萬元 │被告於年5月│
│ │十八日十時二十│ │中華路125巷 │彰化銀行民生│日以00000000│
│ │分許 │ │弄號 │分行 │71號(機號49300│
│ │新竹縣竹北市中│ │ │賴淑儀 │0000000000)打 │
│ │華路上 │ │ │000000000000│被害人所有0937│
│ │JR-6669 │ │ │00 │224573號電話 │
│ │ │ │ │ │ │
├─┼───────┼───┼──────┼──────┼───────┤
││九十一年五月三│c○○│台中縣潭子鄉│六萬元 │被告於年5月│
│ │十日九時0分許│ │潭秀村中山路│彰化銀行民生│日以00000000│
│ │台中縣潭子鄉○○ ○○段384之1 │分行 │71號(機號49300│
│ │山路二段384號 │ │號 │賴淑儀 │0000000000)打 │
│ │前 │ │ │000000000000│被害人所有04-2│
│ │PC-2859 │ │ │00 │0000000號電話 │
│ │ │ │ │ │ │
├─┼───────┼───┼──────┼──────┼───────┤
││九十一年五月三│r○○│台中縣大雅鄉│三萬五仟元 │被告於年5月│
│ │十日十一時0分│ │六寶村光復路│彰化銀行民生│日以00000000│
│ │許 │ │9之號 │分行 │71號(機號49300│
│ │台中縣豐原市圓│ │ │賴淑儀 │0000000000)打 │
│ │環西路 │ │ │000000000000│被害人所有0922│
│ │MT-1129 │ │ │00 │552173號電話 │
│ │ │ │ │ │ │
├─┼───────┼───┼──────┼──────┼───────┤
││九十一年五月三│卯○○│台中縣潭子鄉│八萬元 │被告於年5月│
│ │十日十一時0分│ │頭家村大通街│華橋銀行復興│日以00000000│
│ │許 │ │巷號 │分行 │71號(機號49300│
│ │台中縣豐原市圓│ │ │林雨潔 │0000000000)打 │
│ │環東路312巷口 │ │ │000000000000│被害人所有0910│
│ │PB-6096 │ │ │19 │522899號電話 │
│ │ │ │ │ │ │
├─┼───────┼───┼──────┼──────┼───────┤
││九十一年六月四│d○○│彰化縣溪州鄉│三萬元 │被告於年6月│




│ │日十九時0分許│ │瓦厝村頂東路│華橋銀行復興│5日以00000000│
│ │彰化縣北斗鎮大│ │號 │分行 │71號(機號49300│
│ │道里神社路北斗│ │ │林雨潔 │0000000000)打 │
│ │家商前 │ │ │000000000000│被害人所有0912│
│ │2G-7023 │ │ │19 │660563號電話 │
│ │ │ │ │ │ │
├─┼───────┼───┼──────┼──────┼───────┤
││九十一年六月四│巳○○│雲林縣箣桐鄉│未匯 │被告於年6月│
│ │日二十一時0分│ │埔子村埔子97│ │5日以00000000│
│ │許 │ │號 │ │71號(機號49300│
│ │雲林縣西螺鎮振│ │ │ │0000000000)打 │
│ │興里台一線路段│ │ │ │被害人所有0932│
│ │失竊車號C6-316│ │ │ │592670號電話 │
│ │9 │ │ │ │ │
├─┼───────┼───┼──────┼──────┼───────┤
│45│九十一年六月五│己○○│台南市南區永│六萬元 │被告於年6月│
│ │日十六時0分許│ │南一街號 │華橋銀行復興│5日以00000000│
│ │台南市中區海岸│ │ │分行 │71號(機號49300│
│ │路上 │ │ │林雨潔 │0000000000)打 │
│ │CN-8996 │ │ │000000000000│被害人所有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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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