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О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七三四三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間起至同年十月二十八日止,任 職於甲○○○○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美容公司),擔任高雄 市○○○路六十三號四樓甲○○○○美容公司高雄分店之店經理,負責該分店之 人事、營業及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係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亦屬從事業務之人 ,本應善盡其管理該分店之各項義務,以使甲○○○○美容公司能正常營業並賺 取利潤。詎被告竟基於概括犯意,意圖為自己或特定客戶不法之利益,明知客戶 許玉佩、黃貴鳳、黃淑惠、林彩李等人係向甲○○○○美容公司消費較高單價之 美容課程,且所享受之會員優惠折扣各有不同,而連續多次於其業務上作成之課 程收費單上登載客戶許玉佩、黃貴鳳、黃淑惠、林彩李等人僅消費較低單價之美 容課程,或借用其他享受較高優惠折扣會員之名義消費,再持向甲○○○○美容 公司行使,使客戶許玉佩、黃貴鳳、黃淑惠、林彩李等人得以繳交較低之消費金 額,足生損害於甲○○○○美容公司,並為吸引客戶許玉佩、黃貴鳳、黃淑惠、 林彩李等人繼續消費,以增加自身之業績獎金,連續多次以書面或口頭承諾贈送 客戶許玉佩、黃貴鳳、黃淑惠、林彩李等人美容課程或精油等商品,而為違背其 任務之行為,均致生損害於甲○○○○美容公司之財產利益(各次時間、方法及 損害甲○○○○美容公司財產利益之金額等,均詳如附表),因認被告涉有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背信、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 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 第八六號判例參照);而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 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 三00號判例參照),易言之,即藉由補強證據之存在,以增強或擔保告訴人陳 述之證明力(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七六號判決要旨參照)。且認定 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 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 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此一程度,而有 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 罪之判決(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參照)。又按刑法第三百 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以有取得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為必要,若 無意圖,即屬缺乏意思條件,縱有違背任務之行為並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
他利益,亦難律以本條項之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除有致生損害於 本人利益之事外,并以行為人具有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意思為構成要件 。此項犯意既屬於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自應依證據認定,不能僅以客觀上發生 損害本人利益之事實,即律以本條之罪;最高法院四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號 裁判、五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二號裁判可資參照,是刑法背信罪之行為主體,於 主觀上必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意圖,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時,始得 論以該條之罪。
三、公訴人認被告乙○○涉有背信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係以告訴人甲○ ○○○美容公司之代理人程露儀、曹蕙菁之指述及卷附之群亨國際企業團體報告 書、客戶黃貴鳳之課程收費單顧客聯暨分店聯、客戶許玉佩、黃貴鳳、林彩李收 款登記卡等件為其主要依據。訊據被告固坦承確有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以書 面承諾贈送客戶黃淑惠臉部精油十次,並以書面承諾為客戶黃淑惠施作OM課程 五十堂(每堂費用為新台幣【下同】一千五百元),卻僅由美容師開單收取AC 課程五十堂(每堂費用為八百元)之費用,及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以書面承 諾為客戶黃貴鳳施作OM課程五十堂,卻僅由美容師開單收取AC課程五十堂之 費用,及於八十九年五月一日以書面承諾贈送客戶黃貴鳳精油一瓶、臉部PA十 次,並以書面承諾贈送客戶林彩李油壓十次、精油一瓶,及於八十九年三月九日 書面承諾為客戶黃貴鳳施作芳香療法課程(每堂費用為四千五百元),卻僅由美 容師開單收取OM課程之費用,及以書面承諾贈送客戶黃貴鳳PA五次,及於八 十九年八月口頭承諾為客戶林彩李施作全身芳香療法課程一百堂,卻僅由美容師 開單收取IS課程一百堂(每堂費用為一千五百元)之費用之事實,惟矢口否認 有何公訴人所指背信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辯稱:關於客戶許玉佩 部分,伊並沒有承諾要為客戶許玉佩施作OM課程,當時跟客戶許玉佩說的是A C課程,收費也是依照AC課程之標準來收費,這是客戶認知上的問題;而關於 客戶黃淑惠以客戶黃貴鳳的名義開單部分,是因為黃淑惠是黃貴鳳的朋友,黃貴 鳳說要買課程給黃淑惠做,伊為了促成交易,所以才同意用黃貴鳳的名義開單, 這在告訴人甲○○○○美容公司的各個分店都是非常常見的現象;另關於芳香療 法只是多加二滴精油做按摩而已,在OM課程裡面本來就有按摩,加入精油後就 叫做芳香療法,精油是伊個人所有,或公司用來點薰香燈的,加入二滴精油為客 戶按摩,對公司來說並沒有損害,但客戶主觀上會認為用比較低價的費用買到比 較高價的課程,有助於交易的成交,同時為了鼓勵客戶當天付款,有時伊會給客 戶額外的服務,像敷臉或精油,精油、敷臉所用的PA都是以前客人沒有用完伊 留下來的,做為贈送給客戶的贈品,也是有助於客戶的成交,這都是行銷上的手 法;而IS課程本身也有按摩,伊只是加入精油為客戶按摩而已,對公司並不會 產生損害,至於說要贈送油壓十次給客戶林彩李是美容師說的,為的是要鼓勵客 戶當天付款;另就收費單部分,那些都是美容師開的,並不是伊所書立;伊所使 用的行銷手法都是告訴人甲○○○○美容公司所教導,伊不明白為何使用公司所 教導的行銷手法會構成背信等語。
四、經查:
㈠被告確有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以書面承諾贈送客戶黃淑惠臉部精油十次,並
以書面承諾為客戶黃淑惠施作OM課程五十堂(每堂費用為一千五百元),卻僅 由美容師開單收取AC課程五十堂(每堂費用為八百元)之費用,及於八十九年 五月二十九日以書面承諾為客戶黃貴鳳施作OM課程五十堂,卻僅由美容師開單 收取AC課程五十堂之費用,及於八十九年五月一日以書面承諾贈送客戶黃貴鳳 精油一瓶、臉部PA十次,並以書面承諾贈送客戶林彩李油壓十次、精油一瓶, 及於八十九年三月九日書面承諾為客戶黃貴鳳施作芳香療法課程(每堂費用為四 千五百元),卻僅由美容師開單收取OM課程之費用,及以書面承諾贈送客戶黃 貴鳳PA五次,及於八十九年八月口頭承諾為客戶林彩李施作全身芳香療法課程 一百堂,卻僅由美容師開單收取IS課程一百堂(每堂費用為一千五百元)之費 用之情,已經被告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美容公司代理人曹蕙菁、李 華倫指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群亨國際企業團體報告書三紙、課程收費單四紙附 卷可稽,應堪認定。
㈡又公訴人認被告前開行為涉有背信罪嫌,可將之分為三大類:⑴承諾為客戶施作 較高價之課程,卻開單向客戶收取較低價課程之費用,例如:承諾施作OM課程 (每堂費用為一千五百元),而僅向客戶收取AC課程(每堂費用為八百元)之 費用、承諾施作芳香療法課程(每堂費用為四千五百元),而僅向客戶收取OM 課程(每堂費用為一千五百元)之費用、承諾施作芳香療法課程(每堂費用為四 千五百元),而僅向客戶收取IS課程(每堂費用為一千五百元)之費用;⑵免 費贈送客戶贈品或敷臉服務;⑶以五折會員之名義開單,由八折會員享受服務。 而被告前開行為是否確符合刑法背信罪之構成要件,自應視被告於主觀上是否有 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意圖,或損害本人之意圖為斷。爰就以上三類行為, 分述如下:
⑴承諾為客戶施作較高價之課程,卻開單向客戶收取較低價課程之費用部分:告 訴人甲○○○○美容公司所推出之OM課程(瑞典式美膚身體護理),係主張 具有消除疲勞、鬆弛神經緊張、幫助脂肪燃燒、預防及改善蜂巢組織炎、改善 皮膚質感、色澤、增加彈性、延緩皮膚老化、增添柔嫩光澤之效果,其施作流 程為淋浴→全身按摩(甜杏仁油五十分鐘)→沖澡→身體乳液→完成,價格為 每堂一千五百元;AC課程(彈力緊膚護理)係主張具有收緊鬆弛皮膚,使肌 肉結實,不易囤積新脂肪熱量,改善妊娠紋,使表皮結實、光滑,針對減肥的 部位,強化表皮緊實度,以穩定體重及曲線,其施作流程為去蜂巢織炎去角質 乳膠+二滴甜杏仁油+去蜂巢織炎緊實乳膠+歐式拉皮按摩手法→完成,價格 區分腹腰、大腿、手臂、小腿各部位每堂八百元;身體芳香療法課程係主張具 有防腐性及殺菌力,有刺激細胞再生的功能,具有安撫和鎮定的作用,促進血 液循環,具有提神等效果,其施作流程為淋浴→芳香療法(精質油)四十分鐘 →躺著休息→完成,價格為每堂四千五百元;IS課程(伊絲蘭斯按摩護理) 係主張具有使肌膚毛孔收縮,改善皮膚質感,使肌膚細緻光滑,達到美膚的效 果,促進血液循環,新陳代謝提高,加速廢物排除之效果,其施作流程為沖澡 →死海礦鹽三匙+甜杏仁油二十五西西+喜好一種精油二滴按摩(胸、臀部不 需要)四十分鐘→沖澡→完成,價格為每堂一千五百元等情,有甲○○○○國 際美容世界美胸美體美膚系列三紙、美容櫥窗一紙、特殊體膚課程介紹二紙附
卷可參,可見告訴人甲○○○○美容公司所推出之前開課程雖各有其功效,施 作流程、價格亦均不相同,然OM課程、AC課程、IS課程、芳香療法課程 均係以按摩為主,差異僅係在按摩之部位為全身或局部、按摩時所使用之按摩 油、按摩時間之長短、按摩手法,其中美容師之勞務付出即按摩之手法、時間 可謂係最大之差別點。而被告雖有承諾為客戶施作較高價之課程,卻開單向客 戶收取較低價課程費用之行為,然實際負責為客戶施作之人係美容師,負責填 寫課程收費單之人員亦為美容師,並非被告一節,業經告訴人甲○○○○美容 公司代理人李華倫陳稱在卷(見本院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訊問筆錄),顯見 實際負責施作之美容師對於被告所承諾之課程與實際收費之課程有所不符一情 ,知之甚明,美容師何以仍願意依據被告所承諾客戶之課程予以施作,此參酌 被告及美容師任職於告訴人甲○○○○美容公司之薪資結構,乃底薪加上依業 績一定比例計算之獎金,足見除被告具有業績之壓力外,美容師亦同有業績之 壓力,美容師為爭取自身之業績,自願提供較多之勞務即較長之按摩時間、較 複雜之按摩手法以滿足客戶之需求,方有此等作為,是就開單收費部分以外之 服務,實係美容師為爭取業績而自願提供之額外服務,美容師此等自願多付出 勞務之行為,自難認係具有何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意圖;且被告 向客戶收取之所有費用均有如促數繳回告訴人甲○○○○美容公司,已經證人 即告訴人甲○○○○美容公司之會計李玉如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被告既確有達 成該筆交易,並將客戶所繳交之費用如數繳回公司,被告獲得該筆業績所應得 之獎金,自亦難認係不法利益之所得;況以消費者之心態而言,得以最低之價 錢獲得最高品質之服務,乃所有消費者之心願,對消費者略施小惠之行為,有 時更為必要之行銷手法,掌握消費者心態之動向,亦為銷售成功之不二法門, 且以被告與客戶間並無特殊之情誼關係,被告承諾為客戶施作較高價之課程, 卻開單向客戶收取較低價課程之費用,其目的顯在促成交易,而非圖客戶不法 之利益,且被告於主觀上認定前開數課程間並無本質上之重大差異,由以上各 課程之簡介,亦可知各課程所訴求之效果雖有差異,主要差異之處仍在於美容 師按摩之手法及時間,被告與其他美容師願以提供額外勞務之方式,達成原本 不易成交之交易,其主觀上非但無損害告訴人甲○○○○美容公司利益之意圖 ,最終之目的仍係在為告訴人甲○○○○美容公司達成營收之目的,縱事後因 被告及其他美容師之離職,造成客戶對於告訴人甲○○○○美容公司服務之不 滿,此等實係因被告及其他原承諾額外服務之美容師離職,致無法履行原對客 戶承諾之額外服務之緣故,當不得以此反推被告當時之行為係構成背信之行為 ,是被告此部分所為,尚與背信之構成要件有間。 ⑵免費贈送客戶贈品或敷臉服務部分:如前所述,以消費者之心態而言,得以最 低之價錢獲得最高品質之服務,乃所有消費者之心願,對消費者略施小惠之行 為,有時即為必要之行銷手法,對客戶贈與部分商品或服務,更有促成客戶樂 於及時消費之效果,而被告用以餽贈顧客之精油、臉部用敷臉膠,乃之前顧客 所留存之剩餘產品一情,已經被告供承在卷,告訴人甲○○○○美容公司亦未 曾提出其有短缺上開產品之證據,是被告所稱前開情詞,應堪採信。從而,被 告為促成交易,以過去客戶未使用完之剩餘產品作為贈品餽贈予客戶,對告訴
人甲○○○○美容公司而言,並無任何損害可言,被告如此之作為,顯係為促 成交易,於主觀上並無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告訴人甲○○○○美容 公司利益之意圖甚明,而免費贈與客戶臉部按摩部分,亦係美容師為達成本身 之業績,自願額外提供本身勞務之行為,當無何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 損害告訴人甲○○○○美容公司利益之可言,縱告訴人甲○○○○美容公司內 部規定餽贈需經總公司同意,被告未經總公司同意即行贈送,至多僅為被告違 反公司內部規定之行為,自不得以此推論被告於主觀上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 法利益或損害告訴人甲○○○○美容公司利益之意圖,是被告此部分所為,亦 與刑法背信罪之構成要件有間。
⑶以五折會員之名義開單,由八折會員享受服務部分:經由既有客戶介紹新客人 ,乃常見之消費型態,而新舊客戶間就特定服務享有不同之折扣,雖為業界所 常見,然客戶之心態不外係希望消費越低服務越好者最佳,舊客戶所引介之人 多為自己之親友,因之亦希望自己引介之新客戶得享受與自己相同之折扣比例 ,而客戶黃淑惠既為客戶黃貴鳳之友人,且為客戶黃貴鳳引介至告訴人甲○○ ○○美容公司消費,二人又享有不同之消費折扣,是被告辯稱係客戶黃貴鳳主 動要求以其名義開單供客戶黃淑惠消費,實屬可能,在此情況下,實難期被告 能堅決拒絕客戶之請求,況此亦為其他美容師常用之方法,復經證人即曾任職 告訴人甲○○○○美容公司之美容師葉秋萍證述在卷,被告此舉之目的既在促 成交易,整體而言即係在為告訴人甲○○○○美容公司達成一定之業績,被告 固亦同受得享有一定比例獎金之利益,惟最終之受益者仍為告訴人甲○○○○ 美容公司,是難認被告有何為背信之意圖,被告此部分所為,亦與刑法背信罪 之構成要件有間。
㈢至公訴人認被告涉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部分,惟該等課程收費單均非被告 而係美容師所開立一情,已經告訴人甲○○○○美容公司代理人李華倫陳述在卷 ,縱被告曾於課程收費單上核章,亦不能以此即推稱該等課程收費單為被告所登 載;而被告向客戶所收取之款項,亦與課程收費單上所記載之相同,並與繳回告 訴人甲○○○○美容公司之金額相同,復為告訴人甲○○○○美容公司所不否認 ,足見被告所收繳之款項確與課程收費單上之記載相同,衡情,課程收費單本即 作為告訴人甲○○○○美容公司向客戶收費及客戶已繳交若干費用之單據,其單 據之重點即在與實際收繳金額與單據之記載是否相同,被告所收繳之之款項既與 課程收費單上之記載相同,則難認該等課程收費單有何不實之處;至課程收費單 上所記載之課程與美容師實際施作之課程不符一節,其不同部分乃美容師為促成 其交易,而自願額外提供其勞務之服務,其額外提供之部分,既屬美容師私下額 外提供勞務之行為,同時未向客戶收取對價,美容師當然不可能將之記載於課程 收費單上,況該等課程收費單於經美容師開立後,並有經客戶簽名於上以資確認 ,有課程收費單四紙在卷足憑,足見客戶與美容師、被告均有其實際交易標的乃 課程收費單上所記載之課程,多餘之部分,乃屬美容師額外提供勞務之認知,是 亦不得據此而認該等課程收費單有何登載不實之情形。至客戶黃貴鳳以其名義購 買課程供客戶黃淑惠使用部分,實際購買之人既為客戶黃貴鳳,美容師以此開單 即無不實之可言,事後客戶黃貴鳳違反告訴人甲○○○○美容公司之規定,將所
購買之課程提供與第三人使用,被告並允諾第三人使用,亦無涉及課程收費單登 載不實之問題。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犯 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慧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曾 淑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呂 怜 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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