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五七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蕭家正律師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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