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五四號 上 訴 人 丑○○ p○○ 天○○ 辛○○ 申○○ a○○ 午○○ 宇○○ e○○ W○ b○○ B○○ P○○ 己○○ 壬○○ 亥○○ f○○ 辰○○ 玄○○ A○ X○○ Y○○ g○○ Z○○ 上訴人即E○○承受訴訟 D○○ C○○ 酉○○ 住台北市○○區○○路一五三巷十四弄十七號 上 訴 人 未○○ o○○ 宙○○ S○○ 丁○○ 庚○ F○○ T○○ 上訴人即O○○承受訴訟 N○○ K○○ M○○ L○○ J○○ H○○ I○○ 上 訴 人 Q○○ 丙○○ 子○○ 戊○○ G○○ d○○ 乙○○ n○○ 卯○○ 寅○○ 地○ 黃○○ 甲○○ c○○ 癸○ 巳○○ q○○ 戌○○ V○○ 上訴人即U○承受訴訟人 l○○ h○○ i○○ j○○ k○○ m○○ 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楊雪貞 律師 被上訴人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三號 法定代理人 R○○ 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 律師 黃錫耀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U○本院審理期間死亡,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上訴人U○應由繼承人l○○、h○○、i○○、j○○、k○○及m○○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 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一百七十三 條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條至前條之規定 ,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二、本件上訴人U○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死亡,有U○戶籍謄本在卷,茲據上 訴人訴訟代理人楊雪貞律師具狀聲明l○○、h○○、i○○、j○○、k○○ 及m○○為U○繼承人承受訴訟。本院查明U○之繼承人為l○○、h○○、i ○○、j○○、k○○及m○○六人,有戶籍謄本及該六人個人基本資料在卷,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B2 法官 謝肅珍~B3 法官 李炫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玉珠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