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上字第五六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亞得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鎮區○○路二八八之三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上訴人因被告背信等案件(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二四0號),不服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三0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一百七十六萬元自民國九 十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聲請宣 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甲○○為上訴人公司董事及資源經營部經理, 主管公司財務調度,並保管公司所有之重要文件,其竟乘董事長丙○○忙於科技研 發並向外推展業務之際,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侵占上訴人公司所有之發票人興 勤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票日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票面金額一百七十六萬三千九 百七十五元支票,及發票人華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票日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票面金額一百二十六萬元支票共二紙,並與被告乙○○共同基於侵占之犯意聯絡, 由被告乙○○出面領取上開支票兌現之票款一百七十六萬六千元。被告甲○○復於 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教唆上訴人公司職員張咸芬銷毀公司財務資料;另於九十年 六月二十一日命上訴人公司會計蔡靜蓉從自訴人公司所有之銀行帳戶內領取一百十 八萬二千元後,予以侵占入己,惟於翌日經蔡靜蓉一再追問,始將該款項存回上訴 人公司之銀行帳戶。嗣因上訴人公司代表人丙○○發覺有異,而召開董事會議,決 議解除被告甲○○之上開職務,詎被告甲○○拒絕移交,而將上訴人公司所有之公 司執照等文件侵占入己,因認被告甲○○、乙○○共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之業務侵占罪,另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第三百四十二條背 信罪,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 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
理 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甲○○、乙○○被訴背信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諭知無罪,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原審依 照首開規定,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及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人 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憲義
法官 范惠瑩
法官 謝靜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廖素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