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贈與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民事),重上字,91年度,41號
HLHV,91,重上,41,2003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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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四一號
   上 訴 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被 上訴人 丙○○
   被 上訴人 甲○○○
   被 上訴人 戊○○○
   被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葉源龍律師
右當事人間履行贈與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九十二年四月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上訴
人請於期日前提出上訴聲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鴻 章
                     法官 黃 永 祥
                     法官 林 德 盛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劉 夢 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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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