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92年度,6號
TNHM,92,上訴,6,2003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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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六號   敬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 ○
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0七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
一年度偵字第四五三二號),提起上訴及移
年度偵字第七九0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丙○○於民國(以下同)九十年二月一日任職海豹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豹 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推廣銷售海豹公司之貨品及收取貨款之工作;另自九十 一年一月七日起擔任德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晃公司)之台南縣市駐區特約業 務員,負責德晃公司專利產品「牙籤刷」之銷售、送貨、補貨及收款等業務,均 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犯意,於任職海豹公司 期間,先後將向客戶收取之貨款未繳回海豹公司,而將之侵占入己,其詳細之時 間、客戶名稱及侵占金額如附表一之明細表所示,合計侵占新台幣(以下同)二 十六萬七千元;復於九十年十月間,向海豹公司領出V-King八瓶,每瓶三千 五百元,合計價值二萬八千元,乃未予出售而將之侵占入己。嗣再於任職德晃公 司期間,明知並無客戶向其訂購「牙籤刷」之專利物品,竟賡續上開不法所有之 意圖,自九十一年一月十日起至同年三月十四日(公訴人誤為三月十日)止,先 後在其業務上作成之日報表上,虛偽登載不實之客戶名稱、地址及電話等資料, 並提出向德晃公司偽稱有如日報表所示之客戶訂貨而行使之,提領總價值達七十 四萬九千五百八十元之「牙籤刷」,而將之侵占入己,其詳細之偽造日報表及提 領貨品日期、貨品型號、數量、單價分別如附表三之一及附表三之二所示,並旋 以低價賣出,足生損害於德晃公司對於產品銷售管理之正確性及該公司信譽。二、案經德晃公司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海豹公司訴由該 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丙○○分別於警訊、偵查、原審審理及本院調查(見本院卷 第四十五頁)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即德晃公司代表人丁○○及告訴人海豹公 司代表人乙○○○、代理人甲○○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告訴人德晃公司提出之 出貨資料一紙、日報表共二十八張(見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七三二號卷),及告 訴人海豹公司提出之被告自白書影本一紙、應收帳款明細表影本十六紙、支票影 本五紙(見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六一號卷第八至十七頁,本院卷第三十至四十 頁)附卷可資佐證,足見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又被告自九十一 年一月十日起至同年三月十四日止,先後在其業務上作成之日報表上,虛偽登載 不實之客戶名稱、地址及電話等資料,向德晃公司偽稱有如日報表所示之客戶訂



貨,提領總價達七十四萬九千五百八十元如附表三之二所示之「牙籤刷」,而將 之侵占入己,復以低價賣出,自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德晃公司對於產品銷售管理之 正確性及該公司之信譽。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係從事業務之人,先後侵占告訴人海豹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貨款及附表二 所示之貨品,復於如附表三之一所示之時間,明知並無客戶向其訂購牙籤刷,竟 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日報表文書上登載虛偽不實之客戶資料,並提出向告訴人德 晃公司行使,提領德晃公司所有如附表三之二所示之貨物而將之侵占入己,致告 訴人德晃公司受有損失,足生損害於德晃公司,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 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罪。公訴人認被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此一部分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 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尚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被告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吸收, 不另論罪。再被告如附表一、二所示侵占告訴人海豹公司貨款及貨品之犯行,起 訴書雖未記載,惟因與被告前開業經起訴並經判決有罪之侵占告訴人德晃公司貨 品之犯行,具有連續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 審理,附予敍明。又被告前開多次業務侵占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 均時間緊接,犯罪要件分別相同,顯各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爰 各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末查,被告所犯行使業務上 登載不實文書罪與業務侵占罪兩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 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三、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因以論罪科刑,量處被告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固非 無見。惟查㈠原審對於併案之部分事實即被告先後侵占告訴人海豹公司如附表一 所示貨款及附表二所示貨品之犯行,未及審理,尚有未合。㈡被告行使業務上登 載不實文書及侵占告訴人德晃公司所有如附表三之一所示貨品之各次時間及數量 ,原判決未予詳細認定,並於事實欄記載;且被告前開最後一次犯行為九十一年 三月十四日,乃原判決認定係同年三月十日,均有未洽。㈢被告係侵占告訴人德 晃公司所有如附表三之二所示各種不同型號之牙籤刷,乃原判決竟認定被告將上 開貨品以低價賣出,得款二十餘萬元,將該二十餘萬元予以侵占入己,亦有誤謬 。公訴意旨以原審未及審理被告先後侵占告訴人海豹公司如附表一所示貨款及附 表二所示貨品之事實,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且原判決復有前開㈡㈢可議 ,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無不良前科,素行尚稱良好,犯罪之動 機係圖得財物、手段平和,犯罪時所得非少,被害人海豹公司及德晃公司所受損 害不輕,且迄未與各該被害人和解,賠償其等之損害,足見並無具體悔改之誠意 ,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以資懲儆。四、另上訴及併案意旨略以:被告以虛設行號之方式,傳真予告訴人海豹公司,佯稱 如附表四所示之人或藥局向其訂貨,致使海豹公司陷於錯誤,依被告傳真所載地 址,將貨品寄送,被告於收受貨品後,或將該物品挪為己用,或將銷售之貨款據 為己有,而交付告訴人海豹公司收受之支票五紙,則均係空頭支票,於告訴人海 豹公司提示後均遭退票;又被告於九十年十月間侵占告訴人海豹公司如附表五所 示之貨款一萬三千九百三十六元云云。經查:㈠告訴人海豹公司指稱被告以虛設



行號之方式,以假行號之名義,傳真予告訴人海豹公司,佯稱如附表四所示之人 或藥局欲訂購貨品,致使海豹公司陷於錯誤,依被告傳真所載地址(亦非真正行 號之地址),將貨品寄送,實際則均由被告收受,被告交付告訴人海豹公司收受 之支票五紙,均係空頭支票,於告訴人海豹公司提示後均遭退票乙情,依告訴人 上開指訴,被告所犯應係詐欺罪及偽造有價證券罪,各該罪之犯罪構成要件,核 與被告上開業務侵占罪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之犯罪構成要件不同,彼此復無 裁判上一罪審判不可分之關係,本院自不得加以審理。㈡告訴人指訴被告於九十 年十月間侵占告訴人海豹公司之貨款一萬三千九百三十六元云云,訊據被告堅決 否認此部分犯行,辯稱:上開款項係向告訴人海豹公司借支,當初約定銷貨後如 業績好,就從銷貨佣金扣除,但後來因銷售佣金不足,才有該欠款等語,於本院 調查時,經質之告訴人海豹公司之代理人甲○○:該款係何時地之款項,如何證 明係被告侵占?告訴人代理人甲○○供稱:「是被告在九十年十月間任職於海豹 國際公司時所侵占,這部分是會計整理出來的,我們沒有證據證明」等語(見本 院卷第二十一頁),告訴人海豹公司既無證據證明被告確有侵占如附表五所示之 貨款,自不得僅憑告訴人海豹公司之片面指訴,即遽認被告涉有此部分之侵占罪 名,被告此部分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惟因未據檢察官起訴,本院就此部分自無 庸為任何諭知。綜上所述,告訴人海豹公司指訴被告上開犯行,或以本案無裁判 上一罪之關係,或被告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本院均不得併予審理,應退回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由檢察官另行偵查,附此敍明。五、被告經本院傳喚應於九十二年三月五日下午四時到庭接受審判,傳票於同年一月 二十八日送達,由被告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一紙可證(見本院卷第五十一頁) ,其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佩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蔡 崇 義
法官 宋 明 中
法官 許 進 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被告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李 淑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五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丙○○任職海豹公司向客戶收取貨款侵占入己明細表┌──┬───────┬──────────┬───────┐
│編號│客 戶 名 稱│出貨及收取貨款日期 │金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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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台南晉安 │九十年四月出貨,同年│二萬一千元 │
│ │ │五月收取貨款 │ │
├──┼───────┼──────────┼───────┤
│二 │九如賽友 │同右 │七千元 │
├──┼───────┼──────────┼───────┤
│三 │屏東健銘 │同右 │七千元 │
├──┼───────┼──────────┼───────┤
│四 │新營長壽 │九十年五月出貨,同年│三千五百元 │
│ │ │六月收取貨款 │ │
├──┼───────┼──────────┼───────┤
│五 │仁德成吉 │同右 │七千元 │
├──┼───────┼──────────┼───────┤
│六 │屏東博登 │同右 │七千元 │
├──┼───────┼──────────┼───────┤
│七 │屏東文馨 │同右 │七千元 │
├──┼───────┼──────────┼───────┤
│八 │白河協宏 │九十年六月出貨,同年│七千元 │
│ │ │七月收取貨款 │ │
├──┼───────┼──────────┼───────┤
│九 │歸仁力大 │同右 │七千元 │
├──┼───────┼──────────┼───────┤
│十 │佳里台灣 │同右 │七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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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南每日 │九十年七月出貨,同年│七千元 │
│ │ │八月收取貨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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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滏│台南高明 │九十年八月出貨,同年│七千元 │
│ │ │九月收取貨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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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南元春 │同右 │七千元 │
├──┼───────┼──────────┼───────┤
│ │新營大僑 │①九十年八月出貨,同│①一萬四千元 │
│ │ │ 年九月收取貨款 │ │
│ │ │②九十年十月出貨,同│②一萬四千元 │
│ │ │ 年十一月收取貨款 │ │
├──┼───────┼──────────┼───────┤
│ │學甲信忠 │九十年八月出貨,同年│一萬四千元 │
│ │ │九月收取貨款 │ │
├──┼───────┼──────────┼───────┤
│ │歸仁黃博遜 │①九十年九月出貨,同│①一萬零五百元│
│ │ │ 年十月收取貨款 │ │
│ │ │②九十年十月出貨,同│②七萬元 │
│ │ │ 年十一月收取貨款 │ │
├──┼───────┼──────────┼───────┤
│ │台南懷仁 │九十年九月出貨,同年│七千元 │
│ │ │十月收取貨款 │ │
├──┼───────┼──────────┼───────┤
│ │台南興龍 │同右 │七千元 │
├──┼───────┼──────────┼───────┤
│ │台南翰昌 │同右 │七千元 │
├──┼───────┼──────────┼───────┤
│ │台南百健 │同右 │三千五百元 │
├──┼───────┼──────────┼───────┤
│ │台南富傑 │同右 │七千元 │
├──┼───────┼──────────┼───────┤
│ │台南宏星 │九十年十月出貨,同年│一萬零五百元 │
│ │ │十一月收取貨款 │ │
├──┼───────┼──────────┼───────┤
│ │新市和德 │九十年十一月出貨,同│一千元 │
│ │ │年十二月收取貨款 │ │
├──┴───────┴──────────┴───────┤
│貨款合計:二十六萬七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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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丙○○任職海豹公司侵占貨品明細表
┌──┬───────┬───────┬──┬───────┐
│編號│物 品 名 稱│日 期│數量│價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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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V-King │九十年十月間 │八瓶│二萬八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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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之一:丙○○偽造日報表向德晃公司提領貨品明細表┌────┬─────┬───────┬─────┬─────┬────┐
│提貨日期│BP-4A│BP-3BKC│BP-5A│BP-5C│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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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10 │12筒 │12盒 │1中盒 │1中盒 │ │
├────┼─────┼───────┼─────┼─────┼────┤
│91.1.12 │1440筒 │1440盒 │40中盒 │50中盒 │ │
├────┼─────┼───────┼─────┼─────┼────┤
│91.1.21 │0 │0 │0 │100中盒 │ │
├────┼─────┼───────┼─────┼─────┼────┤
│91.1.29 │1440筒 │2880盒 │0 │0 │ │
├────┼─────┼───────┼─────┼─────┼────┤
│91.2.1 │0 │0 │100中盒 │0 │ │
├────┼─────┼───────┼─────┼─────┼────┤
│91.2.4 │720筒 │0 │140中盒 │0 │ │
├────┼─────┼───────┼─────┼─────┼────┤
│91.2.7 │0 │1440盒 │20中盒 │0 │ │
├────┼─────┼───────┼─────┼─────┼────┤
│91.2.9 │0 │864盒 │60中盒 │0 │ │
├────┼─────┼───────┼─────┼─────┼────┤
│91.2.18 │2160筒 │0 │60中盒 │0 │ │
├────┼─────┼───────┼─────┼─────┼────┤
│91.2.20 │0 │1152盒 │0 │0 │ │
├────┼─────┼───────┼─────┼─────┼────┤
│91.2.21 │0 │3168盒 │0 │0 │ │
├────┼─────┼───────┼─────┼─────┼────┤
│91.2.26 │0 │0 │0 │100中盒 │ │
├────┼─────┼───────┼─────┼─────┼────┤
│91.3.4 │1440筒 │2880盒 │0 │0 │ │
├────┼─────┼───────┼─────┼─────┼────┤
│91.3.9 │0 │0 │100中盒 │0 │ │
├────┼─────┼───────┼─────┼─────┼────┤
│91.3.12 │1440筒 │0 │0 │0 │ │
├────┼─────┼───────┼─────┼─────┼────┤
│91.3.14 │0 │0 │60中盒 │0 │ │
├────┼─────┼───────┼─────┼─────┼────┤
│合 計│8640筒 │13824盒 │580中盒 │250中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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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之二:丙○○任職德晃公司侵占貨品總量、價額明細表┌──┬───────┬──────────┬───────┐




│編號│型 號│數 量│單價(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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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BP─四A │八千六百四十筒 │三十四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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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BP─三BKC│一萬三千八百二十四盒│二十六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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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BP─五A │五百八十中盒 │八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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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BP─五C │二百五十中盒 │二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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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價:七十四萬九千五百八十四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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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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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客 戶 名 稱│日 期│金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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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黃博遜藥師 │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三萬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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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大西洋藥局 │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二萬八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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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宏星藥局 │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三萬八千五百元│
├──┼───────┼──────────┼───────┤
│四 │欣田藥局 │同右 │二萬四千五百元│
├──┼───────┼──────────┼───────┤
│五 │中信藥局 │同右 │一萬零五百元 │
├──┼───────┼──────────┼───────┤
│六 │黃博遜藥師 │同右 │四萬二千元 │
├──┼───────┼──────────┼───────┤
│七 │銘豐藥局 │同右 │一萬四千元 │
├──┼───────┼──────────┼───────┤
│八 │吉利藥局 │同右 │一萬七千元 │
├──┼───────┼──────────┼───────┤
│九 │冠道藥局 │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三萬一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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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府城藥局 │同右 │二萬一千元 │
├──┼───────┼──────────┼───────┤
│ │惠光藥局 │同右 │二萬一千元 │
├──┴───────┴──────────┴───────┤
│貨款合計:二十八萬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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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
┌──┬───────┬───────┬──────────┐
│編號│品 名│日 期│金額(新台幣) │
├──┼───────┼───────┼──────────┤
│一 │貨款 │九十年十月間 │一萬三千九百三十六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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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豹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