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92年度,16號
TCHV,92,上易,16,2003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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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六號
  上 訴 人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
九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九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車牌號碼A2-4888號日產一九九五CC自用小客 車係被上訴人於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以新臺幣(下同)八十七萬五千元向訴外人 裕唐汽車公司購得,車籍資料原本、原廠出廠完稅證明、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及 行車執照等迄今均仍在被上訴人保管中,被上訴人與原審被告王憲評及訴外人林 志陽素不相識,詎被上訴人所有之系爭自小客車竟於九十年十月十九日在豐原監 理站被人冒名申請補發行車執照及牌照登記書,並於九十年十一月八日由代辦人 即訴外人林志陽檢附偽造之被上訴人及原審被告王憲評之國民身分證及向豐原監 理站補發之行車執照、新領牌照登記書等證件越區於高雄市監理處辦理過戶至原 審被告王憲評名下,同日又被人冒名王憲評,持上開偽造文書持得之上開車籍資 料,向上訴人以該車設定動產抵押方式貸款五十三萬元,上訴人並於九十年十一 月十三日向高雄市監理處辦理該車動產抵押設定登記。被上訴人之身分證及系爭 自小客車行照及所屬證件從未交予他人辦理過戶登記事宜,且每天都使用在使用 中,從未申請補發行車執照及牌照登記書,亦未將該車過戶予王憲評,或以該車 設定動產抵押,上開辦理過戶登記所使用之身分證均係屬偽造或變造,該貸款及 動產抵押亦非王憲評所親自辦理,而係犯罪集團持偽造或變造之證件,並偽造原 審被告王憲評之簽名及印章辦理動產抵押,該動產抵權應屬不存在,爰本於物上 請求確之法律關係,聲明求為確認上訴人對車牌號碼A2-4888號日產一九 九五CC自用小客車新臺幣五十三萬元動產抵押債權不存在,並就車牌號碼A2 -4888號日產一九九五CC自用小客車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在高雄市 監理處所為新臺幣五十三萬元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應予塗銷之判決(原審判決被 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對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本件上訴。原審被告王憲評就 其敗訴部分未據聲明不服,業已確定。)
二、上訴人則以:㈠本件動產抵押之設定,伊公司之承辦人員即證人周秋伶確實有於 辦理貸款過程中,實際驗車,並見過原審被告王憲評及其兄弟王憲雄,事後並製 作驗車報告附於貸款案卷內,該車既經車輛所有人王憲評為動產抵押設定,被上 訴人請求塗銷動產抵押設定,即無理由。㈡被上訴人稱:身分證、自小客車行車 執照及所有證件,均未曾交付他人辦理過戶登記事宜云云,但豐原監理站執行汽 車監理事務,概依法定程序為之,其審查當事人證件後,所核發之行車執照,自



具有公信力,被上訴人固稱其證件從未交予他人,惟豐原監理站及高雄市監理處 均有被上訴人及原審被告王憲評之相關證件,並據以辦理過戶登記完成,被上訴 人自應就其證件遭偽造乙節,負舉證責任。雖被上訴人已向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 局報案,惟該案尚未經判決確定,尚不得謂被上訴人已盡其舉證責任。㈢至於原 審被告王憲評及訴外人林志陽,二人供稱互不認識,且未辦理過戶」云云,尤其 荒謬。上訴人於九十一年五月間,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就原審被告王憲評王憲雄涉嫌詐欺取財罪嫌提出告訴,是原審被告王憲評脫卸刑責尚有不及,焉 會坦承曾辦理系爭自小客車過戶及貸款等程序?㈣汽車過戶、設定抵押權,實務 上均由類似訴外人林志陽之代書為之,鮮少由當事人親自辦理,如被上訴人、原 審被告王憲評委託第三人辦理,並無不可等語資為抗辯。二、被上訴人主張車牌號碼A2-4888號日產一九九五CC自用小客車係被上訴 人於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以八十七萬五千元向訴外人裕唐汽車公司購得,而該自 小客車於九十年十一月八日在高雄市監理處被過戶登記至原審被告王憲評名下, 並經上訴人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向高雄市監理處辦理動產抵押設定登記,金額 為五十三萬元等情,為兩造所不爭,並據被上訴人提出出廠完稅證明、汽車新領 牌照登記書、行照影本在卷可按(見原審卷第十至十二頁),並經原審依職權分 別向豐原監理站函查系爭自小客車行照及新領牌照登記書申請書、向高雄市監理 處函查系爭自小客車於九十年十一月八日過戶登記及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動產擔 保設定之相關資料查核屬實(見原審卷第二八頁起至第四一頁),堪信為真實。三、系爭車牌號碼A2-4888號日產一九九五CC自用小客車於九十年十月十九 日在豐原監理站補發行車執照及牌照登記書,另於九十年十一月八日由代辦人林 志陽檢附被上訴人及原審被告王憲評之國民身分證及向豐原監理站補發之行車執 照、新領牌照登記書等證件越區於高雄市監理處辦理過戶至原審被告王憲評名下 ,同日原審被告王憲評即以該車向上訴人以動產抵押方式貸款,上訴人並於九十 年十一月十三日向高雄市監理處辦理該車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等情,亦有前開系爭 自小客車行照及新領牌照登記書申請書、九十年十一月八日過戶登記及九十年十 一月十三日動產擔保設定之相關資料在卷足憑。惟查,被上訴人主張車牌號碼A 2-4888號日產一九九五CC自用小客車迄今均仍在被上訴人保管中,經被 上訴人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以其車遭冒名過戶而向高雄市監理處查詢,該處乃以 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高市監二字第○五一三六號函答覆被上訴人上開過戶及設定 動產抵押之經過,被上訴人再據以向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案,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六二四號偽造文書案件偵查等情,經被上 訴人提出高雄市監理處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函、臺中縣豐原分局刑事組報案三聯 單及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為證(見原審卷第一三至第一六頁)。四、按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如被告主張其法律關係存在時,應由被告負舉證責 任,最高法院著有四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七○號判例可資參照。是本件被上訴人起 訴請求確認上訴人對系爭自小客車之五十三萬動產抵押債權不存在,自應由上訴 人就該動產抵押權設定契約之成立及生效負舉證責任,上訴人認應由被上訴人就 據以系爭自小客車之過戶及設定動產抵押權之證件係偽造乙節,負舉證責任,尚 於法未合。本件被上訴人否認上訴人之動產抵押債權存在,而上訴人亦未能舉證



  以實其說,再者,被上訴人與證人林志陽、原審被告王憲評三人互相並不認識,  業據被上訴人、證人林志陽、原審被告王憲評為相同陳述,證人林志陽復於原審  證述:其證件被人偽造,對於代辦過戶並不知情等語(見原審卷第二六頁),核  與原審被告王憲評於原審辯稱:過戶登記書上之簽名非其所為,不清楚何以車子  會登記在伊名下,亦未與上訴人簽約,抵押契約書上之簽名蓋章非其所為,抵押  契約書上所載王憲雄也沒有當連帶保證人,九十年十一月份動產抵押契約書上所  載之承辦人周秋伶有去找伊問何以貸款不繼續繳,乃發現當初簽約的人不是伊等  語(見原審卷第五○頁)互核相符。此外,證人即當時受僱於上訴人負責辦理本  件汽車動產抵押貸款之周秋伶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到庭證述:當時有審核相關證件  ,並有驗車,該車之車身號碼及引擎號碼均與證件相符,至於辦理對保之人,並  非原審被告王憲評等語(見本院卷第三八頁)。是以被上訴人主張系爭車輛於九  十年十一月八日在高雄市監理處所為移轉登記,並非被上訴人及上訴人王憲評或  訴外人林志陽親自辦理,而上訴人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在高雄市監理處所為五  十三萬元動產抵押權設定,亦非被上訴人及上訴人王憲評或訴外人林志陽親自辦  理等情,自堪信為真實。雖證人周秋伶證稱:其所驗車輛之車身號碼與引擎號碼  與證件所示相符,然車身號碼與引擎號碼均有可能偽造,是尚不足以此即認被上  訴人確有移轉系爭自小客車之所有權予原審被告王憲評,抑或原審被告王憲評與  上訴人間有動產抵押權設定契約存在。從而,被上訴人與原審被告王憲評間事實  上既無移轉系爭自用小客車之合意,系爭自用小客車之真正所有權人仍為被上訴  人,上訴人與原審被告王憲評間事實上並無設定動產抵押權之合意,事實上亦無  債權存在,被上訴人請求確認上訴人就系爭自小客車所設定之動產抵押權不存在  ,即有理由。
五、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 系爭自用小客車雖以王憲評名義為上訴人擔保五十三萬元之債權而設定動產抵押 權,然王憲評並非小客車之所有權人,被上訴人才是真正小客車之所有權人,有 權設定抵押權者僅被上訴人而已,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間既無提供系爭小客車設定 動產抵押之合意,竟被他人以偽造之小客車證件,用王憲評名義設定動產抵押登 記,且王憲評本人亦實際上亦未向上訴人借款,此項與事實不符之動產抵押權登 記,對於被上訴人之所有權自有妨礙,被上訴人本於所有權妨礙除去請求權,請 求上訴人塗銷上開系爭自用小客車之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原審為其勝訴之判決,核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  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B2        法 官 曾謀貴
~B3        法 官 蔡王金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         書記官 阮正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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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