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二三四號
抗 告 人
即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右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
十四日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八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受刑人甲○○犯有如附表所示之六罪,均經先後判決確定,因依 檢察官之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五年十月,經核並無違誤。二、抗告意旨略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六罪,原刑期共有六年九月,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五月四日,以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九○號裁定其應執行刑為 有期徒刑六年,嗣因六罪中之四罪,經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判決後,六罪刑 期共有六年,乃原審竟裁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五年十月,所縮減刑期之比例,實 影響抗告人之權益至巨,又抗告人於八十九年間犯有偽造文書罪及贓物罪,原審 未併予定執行刑,亦有未洽云云。惟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定其應執行刑為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本 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六罪,刑期共有六年,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刑五年十月,合乎法律規定,並無不當,又抗告人另所犯偽造文書罪及贓物罪, 檢察官既未合併聲請,原審未予併合定其應執行刑,亦無不合,是抗告人之抗告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胡 森 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瑩 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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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 │ 宣 │犯罪日期│ 偵 查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備 │
│罪名│ 告 ├────┼──┬─────┼─┬───┬────┼─┬───┬────┤ │
│ │ 刑 │年 月 日│偵機│年 字 號│法│案 號│判決日期│法│案 號│確定日期│ │
│ │ │ │查關│ │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註 │
├──┼───┼────┼──┼─────┼─┼───┼────┼─┼───┼────┼───┤
│ 竊 │有五︵│ │ 台 │ 4│台│ │ │最│ │ │ │
│ │期月執│ │ 中 │ 2│中│ 上8│ │高│ 台3│ │ 3│
│ │徒 行│ 7 8│ 地 │ 偵 3│高│ 1│ 5 │法│ 9│ │執1│
│ 盜 │刑 中│ │ 檢 │ 4│分│ 易9│ │院│ 非2│ │ 1│
│ │ ︶│ │ 署 │ 1│院│ │ │ │ │ │ 3│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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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竊 │有八︵│ │ 台 │ │台│ │ │最│ │ │ │
│ │期月已│ │ 中 │ 7│中│ 上8│ │高│ 台6│ │ 6│
│ │徒 發│ │ 地 │ 偵 6│高│ 5│ 8 5│法│ 9│ │執5│
│ 盜 │刑 監│ │ 檢 │ 8│分│ 易6│ │院│ 非2│ │ 7│
│ │ 執│ │ 署 │ 1│院│ 1│ │ │ │ │ 4│
│ │ 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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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竊 │有八︵│ │ 台 │ │台│ │ │最│ │ │ │
│ │期月已│ │ 中 │ 3│中│ 上0│ │高│ 台4│ │ 1│
│ │徒 發│ 5 │ 地 │ 偵 0│高│ 1│ 9 8│法│ 8│ │執3│
│ 盜 │刑 監│ │ 檢 │ 3│分│ 易5│ │院│ 非2│ │ 7│
│ │ 執│ │ 署 │ 1│院│ 1│ │ │ │ │ 5│
│ │ 行│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妨 │有六︵│ │ 台 │ │台│ │ │台│ │ │ │
│ 害 │期月已│ │ 中 │ 師 7│中│ 7│ │中│ 7│ │ 8│
│ 兵 │徒 發│ 3 8│ 地 │ 5│地│易5│ 4 │地│易5│ 5 │執9│
│ 役 │刑 監│ │ 檢 │ 檢 3│院│ 3│ │院│ 3│ │ 2│
│ 罪 │ 執│ │ 署 │ │ │ │ │ │ │ │ 3│
│ │ 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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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 │有三︵│ │ 台 │ 9│台│ │ │最│ │ │ │
│ 造 │期年已│ │ 中 │ 4│中│ 3│ │高│ 台6│ │ 2│
│ 有 │徒四發│ 8 4│ 地 │ 偵 5│地│易0│ 6│法│ 8│ │執7│
│ 價 │刑月監│ │ 檢 │ 7│院│ 8│ │院│ 非2│ │ 8│
│ 證 │ 執│ │ 署 │ 1│ │ │ │ │ │ │ 5│
│ 券 │ 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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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竊 │有五︵│ │ 台 │ 9│台│ │ │台│ │ │ │
│ │期月已│ │ 中 │ 9│中│ 易1│ │中│ 易1│ │ 6│
│ │徒 發│ 4 │ 地 │ 偵 4│地│ 7│ │地│ 7│ │執9│
│ 盜 │刑 監│ │ 檢 │ 0│院│ 緝5│ │院│ 緝5│ │ 0│
│ │ 執│ │ 署 │ 1│ │ │ │ │ │ │ 2│
│ │ 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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