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一О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 乙○○
丙○○
右二被告共同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 十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 七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王 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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