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家上字第三號
上 訴 人 乙○○原名陳
訴訟代理人 陳茂春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因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
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捌佰肆拾玖萬肆仟捌佰肆拾元,第三審
應徵裁判費壹拾肆萬零壹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陳 永 昌
法 官 吳 秀 美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常 淑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