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三號
上 訴 人 德山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千嘉
上 訴 人 維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楊靖儀律師
右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陳裕文律師
被 上訴人 尚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文瑞
訴訟代理人 藍英楠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阮 富 枝
法 官 林 麗 玲
法 官 吳 麗 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陶 美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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