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訴更(一)字,90年度,6號
TPHV,90,重訴更(一),6,2003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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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更㈠字第六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丙○○
  原   告 乙○○
  原   告 媚婷峰美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 訴 訟 林永頌 律師
  代 理 人 尤伯祥 律師
        楊淑玲 律師
        謝震武 律師
        劉錦勳 律師
  複代 理 人 王嘉翎 律師
  被   告 最佳女主角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政
  共   同 劉志鵬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 律師
        楊永成 律師
  複代 理 人 張勝傑 律師
        黃啟逢 律師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禁止韓慧玲程露儀為被告最佳女主角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按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者,法院得以裁定禁止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最佳女主角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委任非律師之該公司財 務主管韓慧玲、法務主管程露儀為訴訟代理人,因該公司已委任律師劉志鵬、郭 宏義、楊永成張勝傑黃啟逢為訴訟代理人,自無再委任非律師之法務主管為 訴訟代理人之必要,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至於被告委任非律師之會計 師劉昇昌為訴訟代理人部分,因本件鑑定牽涉會計專業領域,被告委任會計師為 訴訟代理人,自無可厚非。況刑法第三百十六條定有會計師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 秘密罪之規定,亦無慮原告商業上之機密會被該會計師洩漏,該訴訟代理人核無 禁止之必要,併予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丁 寶
法 官 陳 博 享
法 官 林 恩 山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鄭 麗 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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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最佳女主角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媚婷峰美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