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更㈠字第六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丙○○ 原 告 乙○○ 原 告 媚婷峰美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 訴 訟 林永頌 律師 代 理 人 尤伯祥 律師 楊淑玲 律師 謝震武 律師 劉錦勳 律師 複代 理 人 王嘉翎 律師 被 告 最佳女主角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政 共 同 劉志鵬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 律師 楊永成 律師 複代 理 人 張勝傑 律師 黃啟逢 律師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禁止韓慧玲、程露儀為被告最佳女主角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一、按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者,法院得以裁定禁止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最佳女主角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委任非律師之該公司財 務主管韓慧玲、法務主管程露儀為訴訟代理人,因該公司已委任律師劉志鵬、郭 宏義、楊永成、張勝傑、黃啟逢為訴訟代理人,自無再委任非律師之法務主管為 訴訟代理人之必要,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至於被告委任非律師之會計 師劉昇昌為訴訟代理人部分,因本件鑑定牽涉會計專業領域,被告委任會計師為 訴訟代理人,自無可厚非。況刑法第三百十六條定有會計師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 秘密罪之規定,亦無慮原告商業上之機密會被該會計師洩漏,該訴訟代理人核無 禁止之必要,併予敘明。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丁 寶 法 官 陳 博 享 法 官 林 恩 山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鄭 麗 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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