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2年度,9號
TPHM,92,交附民,9,2003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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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九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巨翔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守生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四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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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翔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