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九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巨翔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守生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四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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