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侵入住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1030號
CHDM,106,簡,1030,2017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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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0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書法
上列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6年度偵字第36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董書法犯侵入住宅罪,共參罪,各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被告上開3次無故侵入住宅所為之犯 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賴中川同意 ,擅自侵入告訴人之住宅,破壞告訴人之居住生活安寧,其 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 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具體理由,向本法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鏽金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3699號
被 告 董書法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路0段00巷0號1樓
居彰化縣○○鄉○○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董書法意圖拍攝他人洗澡畫面,竟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 ,分別於民國105年10月中旬左右,未經賴中川許可,兩次 無故翻越彰化縣○○鄉○○路00號賴中川住宅之圍牆,進入 賴中川住宅浴室內,在置物架上置放手機。董書法復於106 年4月2日凌晨0時25分許,再度無故翻越上址圍牆,進入賴 中川住宅,蹲坐在住宅浴室外時,為賴中川發覺,報警當場 查獲。
二、案經賴中川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犯罪證據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董書法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賴中川於警詢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 2張在卷可憑,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董書法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 罪嫌。被告上開3次無故侵入住宅犯行,犯意各別,請予分 論併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04 月 08 日
檢 察 官 施 教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0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 演 霈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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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