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91年度,254號
TPHM,91,附民,254,2003032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五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松興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五八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對於甲○○偽造林聰陽乙○○背書進而行使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示。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行使偽造 私文書之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偽造林聰陽乙○○背書進而行使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 。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上開部分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就此部分所為 之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貽 男
法 官 陳 憲 裕
法 官 徐 世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後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玲 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松興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