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0年度,6號
MLDM,90,訴,6,2003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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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原名葉
  選任辯護人 徐正安律師
右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0五0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丙○○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私人之不法之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肆年。 事 實
一、丙○○(原名葉弘俊)係苗栗縣南庄鄉鄉長,為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民 國八十七年五月間,南庄鄉公所(以下簡稱鄉公所)獲前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 發展處(以下簡稱住都處)通知補助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做為南庄鄉都市 計畫區○○○道路工程之費用,鄉公所獲補助之通知時,葉弘俊已明知住都處係 規定該補助款應供都市○○道路之用,且在工程設計階段,住都處復來函指正, 要求須施做於都市計畫區○○○○道路工程,不得用做側溝工程,又因部分施工 項目單價過高,屢被退回設計案,嗣經鄉公所派員修正,住都處始於八十七年十 二月二十八日准予備查。八十八年二月三日,該工程由上玖土木包工業之戊○○ 比價以一百八十五萬元得標,自八十八年二月九日開工,詎葉弘俊已知住都處核 備之本件工程範圍不含苗一二四線即南庄鄉○○路在內(該路已由省公路局負責 養護),竟擅自決意更改施工地點為中正路,使包商不按圖施工,置工程合約及 住都處之監督於不顧,迨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戊○○完成中正路部分路段之柏 油鋪設,葉弘俊仍無視該案施工不符,未依規定變更設計,不應付款,且住都處 之補助亦尚未入庫,即就其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戊○○,在驗收簽呈中批示准予 先行墊付,使戊○○取得工程款一百八十三萬二千四百零九元,嗣因竣工圖與合 約不符,住都處拒絕撥給補助款,鄉公所始函催戊○○返還所得及處以三年內不 得再承包鄉公所工程之處罰,惟仍為戊○○所拒。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移送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丙○○矢口否認右開犯行,辯稱:聲請變更是例行公事,很多都是由秘 書代決,伊都按程序,伊係遭誣陷我,伊所簽的文並沒有說如何意見云云,但另 一份公文則非如此,同一文號,內容竟不同,其中發了一份鄉長未簽的文出去, 此涉及之業務單位(丁○○、己○○、庚○○)是否誣陷伊?且在調查站時,渠 等說伊官司纏身,不差這一條,造成起訴單位對我印象不好,是本件是遭丁○○ 、己○○、庚○○誣陷蒙蔽,本件不可能由鄉長一人一手遮天,如鄉長有此能耐 圖利他人,渠等也是共犯。又對八十九年他字第五七六號卷附第四十二頁的公文 有意見,內容不實在,為何會有這份公文伊不知道,證人己○○所稱這份公文是 大家共擬的,不實在,證人丁○○稱這份公文是己○○自己擬的,方屬實在的, 證人己○○証言皆不實在,伊根本沒有指示其辦理不實在的事情,之所以己○○ 要離開南庄鄉公所,是因為代表對他都不滿意,伊從來也沒說過有很多案件,多



一個案件對伊都沒有關係,伊不認識證人戊○○,其證言也不實在,證人丁○○ 稱伊指定在南庄鄉○○路是實在,但是後來的問題渠等如何去呈報公文伊都不知 道,要符合的條件才可以。況整個預算的作業中,伊也有依照合約驗收後先代支 並沒有問題的,八十七年五月份開始作業,是經過代表會通過的,施工過程的承 辦人員都沒有任何人給伊什麼口頭報告或書面報告,有很多事情都是秘書核定代 決的云云。
二、惟查:
(一)南庄鄉公所於八十七年五月間,獲住都處,補助二百萬元,做為南庄鄉都市 計畫區○○○道路工程之費用,於工程設計階段,住都處復來函指正,要求 施做於都市計畫區○○○○道路工程,不得用做側溝工程,又因部分施工項 目單價過高,屢被退回設計案,嗣經鄉公所派員修正,住都處始於八十七年 十二月二十八日准予備查等事實,業據被告丙○○自白不諱,且有苗栗縣政 府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府建土字第八七000二四五三五號函、八十七年七 月十三日府建土字第八七000四六一0六號函、八十七年九月四日府建土 字第八七000六四0七九號函(參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他 字第五七六號卷宗第九至十一、十四至十五頁),住都處八十七年五月十四 日都道中字第0二七七號函、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都道中字第0五三0號 函、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都道中字第0七三七號函、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 八日都道中字第0九七一號函(參同他卷第七至八、十二、十六至十八頁) ,前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丙○○知悉住都處核准補助工程款項之施工地點 、位置在何處。
(二)依據鄉公所呈報由住都處核准之前述道路工程預算書、圖,亦即與承包商戊 ○○訂立之工程合約書、圖之道路施工地點(參同他卷第五十一至五十四頁 ),係位於南庄鄉西村苗一二四線中正路電信局北南西側之路面(含側溝) ,中正路東側東村區○○○道路。但實際施工及驗收通過之地點,其中自「 中正路一六一號門前至南庄市○○○路口,長五七五點五公尺,寬度八點九 五公尺至十點九公尺不等工程」之部分,以及自「中正路、民生路口至自來 水廠、南庄大橋頭止,長度一九九公尺,寬度七點九公尺至九點一公尺不等 工程」之部分(以上參同他卷第五十五頁之會勘紀錄),未在上述合約書、 圖所規定之範圍內,換言之,亦即如住都處八十八年五月六日都道中字第0 三三七號函所示,「說明二、本工程施工地點及工程項目與原送審書圖大部 分不符,三、本工程其中中正路段,本處曾以八十六年省預算南庄相道路工 程補助辦理加舖AC,迄今尚未過三年保固期限(保固期限至八十八年十二 月二十八日)」(以上參同他卷第三十七至三十八頁)。而參諸被告丙○○ 之上開陳述,觀諸苗栗縣政府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府建土字第八七000二 四五三五號函所示,被告丙○○於此份公文上批示「設施地點一二四線南庄 中正路」(參同他卷第九頁),可知工程合約範圍外之上述實際施工地點, 恰為被告丙○○先前所指定,但未被住都處核准補助之工程設計地點。 (三)證人即上述道路工程之設計、監造人甲○○於偵查中證稱:我係「大新工程 顧問公司」(下稱大新顧問公司)之負責人,於八十七年間受苗栗縣南庄鄉



公所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八十八年度南庄鄉道路工程」,係依據南庄鄉 公所指示辦理,所規劃及設計之工程項目涵蓋「南庄郵局週邊道路柏油加封 」、「南庄電信局左側排水施工及道路柏油加封」(問:「大新顧問公司」 規劃、設計「八十八年度南庄鄉道路工程」之過程、內容為何?)。前述施 工地點係由南庄鄉鄉長葉弘俊及該所建設課代理課長己○○研商後決定(問 :由何人指定規劃、設計施工地點?)。我接獲該公所通知曾與鄉長葉弘俊 及建設課代理課長己○○,共同至南庄郵局週邊道路及電信局左側道路實地 勘查測量,經鄉長葉弘俊當場指示擬施工地點位置後,我才著手規劃、設計 (問:鄉長葉弘俊是否曾到現場勘查或視察?)。前述工程實際施工地點、 位置為南庄鄉○○路電信局前至自來水公司南庄淨水廠前道路,及電信局左 側道路及水溝(問:實際施工地點、位置為何?)。本公司有將該工程變更 設計預算書交給鄉公所秘書乙○○轉交相關人員,至於該鄉公所有無將工程 變更設計預算書轉送台灣省住宅及都市○○道路工程中區測量規劃設計隊等 相關單位,及有無該等單位同意核備,我不清楚(問:前述工程變更施工位 置、地點,南庄鄉公所相關人員是否知情?「大新顧問公司」有無通知南庄 鄉公所、台灣省住宅及都市○○○道路工程中區測量規劃設計隊等相關單位 ?是否經該等單位同意核備?)。在承包商「上玖土木包工業」準備施工之 前,鄉長葉弘俊告知我,渠指稱鄉民反映原設計之郵局週邊道路路況良好, 不需要柏油加封;因此葉弘俊指示變更,將前述郵局週邊道路柏油加封數量 ,移至南庄鄉○○路電信局前至自來水公司南庄淨水廠前路段施工(問:前 述工程變更施工位置、地點之原因為何?係何人下令變更施工位置、地點? )。其後經鄉長葉弘俊指示變更設計,始依據原設計數量、金額變更施工地 點,該工程變更設計預算計畫書製作後我即送交南庄鄉公所(問:前述工程 是否於著手規劃、設計前,即經南庄鄉長葉弘俊指定於苗一二四線中正路段 施工,相關規劃、設計祇是形式上作業?)。「上玖土木包工業」施工期間 均由本公司負責監造,施工結束由本公司製作該工程峻工結算書送交南庄鄉 公所,該公所即指派建設課人員庚○○並會同「上玖土木包工業」戊○○及 我本人,共同前往驗收,驗收結果均符合變更設計後之圖面設計,因此通過 驗收程序(問:前述工程之監造、驗收過程為何?)。是鄉長決定的(問: 誰決定去作中正路?)。不清楚,那是鄉公所要報(問:本案有無辦理變更 設計?)等語(參同他卷第七十六至七十九、一0四、一0六頁)。並於本 院調查中証稱:「問:本件工程是否你設計的?答:是的,也是我監造的。 原來施作位置我也很清楚,原先我設計位置是在郵局附近,民眾反應該路段 尚完整,建議在中正路因為有重車通行,路面坑洞,百姓向鄉公所建議把它 擺到中正路電信局到市○○○段,為何會變更施作位置我們是聽鄉公所課長 己○○指示變更施作位置的,我也有請包商去請示鄉公所,當時變更的程序 我不清楚。問:(提示他卷第八十二頁)在調查站所稱:『前述工程施工變 更位置....有無報請核備,我不清楚。』是否實在?答:均實在,我所 稱相關人員除了己○○以外,沒有其他人。但是我們是先變更,施作完畢以 後才將變更預算書報鄉公所,至於事前有無通知我不知道。問:(提示他卷



第八十三頁)在調查站所稱:『鄉長告知我....變更設計...』是否 實在?答:被告指示辦理變更是在何時,我忘記了。變更設計預算書是在完 工之後我才提出,變更施工位置是包商鄧國燈告訴我,鄉公所沒有任何單位 給我變更施工位置的公文即通知,連口頭通知也沒有。問:證人甲○○為何 相信包商所言變更位置?答:因為包商告訴我是鄉長告訴他,我沒有去查証 。問:證人甲○○為何在八十二頁筆錄中稱:前述工程變更施工位置,鄉公 所的人施工前均知情?答:我的意思是說包商告訴我相關人員都知道。問: (提示偵卷第一零三頁)偵訊中答稱是鄉長決定去做中正路,為何與剛才所 言不同?答:我只是引述包商的話,但我沒有告訴檢察官我是引述包商的話 。問:(提示調查站筆錄)是否回答說是鄉長決定變更施工位置,是在施工 前,是否實在?答:是的,我所言實在。問:(提示偵訊筆錄)是否稱鄉長 決定去做中正路?答:是的,實在。」等語(參見本院九十一年七月五日訊 問筆錄)
(四)證人即承包商「上玖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戊○○於偵查中證稱:上玖土木包 工業原準備依原規劃設計、工程合約書指定之地點進行施工,但因電信局對 面之都市○○道路居民反映,該區道路乃係新舖路面、狀況良好,而阻止「 上玖」施工,經我將上情告知工程設計監造單位大新甲○○,請渠與南庄鄉 公所協調,後來甲○○通知我依原設計數量改在中正路(路面破損較嚴重) 施工,、、,後來我有請示丁○○是否確實要改在中正路施作,經渠證實無 誤後,我又向鄉長葉弘俊查詢是否確實要改在中正路施作,經葉弘俊親口指 示我改在中正路施工,我才放心改在中正路施工,葉弘俊並指示春節將至, 請我務必趕在春節前完工,我乃日夜趕工而於除夕前完工(問:「上玖」土 木包工業為何不依原規劃設計、工程合約書指定之施工地點、項目施作?) 。南庄鄉公所承辦人員丁○○告訴我改在中正路施工後,我認為事關重大, 而想親自向鄉長葉弘俊查證,但葉弘俊不在辦公室,恰巧我在南庄鄉○○路 旁某個告別式喪家看到葉弘俊,乃親自向鄉長葉弘俊查證,經葉弘俊指示我 將工程地點改在中正路施工,我才放心動工(問:葉弘俊如何指示你將前述 工程改在中正路施工?)等語(參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卷第八十六至 九十頁)。証人鄧國燈於本院訊問中証稱:「問:本件是否由你施工?答: 本件工程由我施作,我們受監造單位指示施作,我清楚原先施作位置,後面 因為地方百姓向我反應,我打電話給監造單位甲○○,請他處理,他如何處 理,我不知道,變更施工位置是甲○○要我變更的。問:(提示他卷八十八 頁)有請示鄉公所鄉長改變施工位置是否實在?是否辦妥變更設計?答:實 在,那是甲○○告訴我以後,我遇到鄉長,請示鄉長及丁○○先生,說要改 在中正路施作。因為甲○○告訴我會變更設計,所以我才變更施工地點,因 為我只是聽從監造單位指示,辦理變更設計程序是江負責的,我只是施作而 已,萬一變更不通過我沒有考慮。問:是鄉長指示你變更施作地點?還是你 去問鄉長?答:我已經在施作變更位置後,碰到鄉長,然後我再問鄉長是否 變更。問:(提示他卷八十八頁)是否請示過承辦人員在中正路施工後,再 問鄉長後才施作?答:筆錄實在。問:被告如何指示你後你才放心施工?答



:是的,我是問過以後才施工,問過承辦人員我也不放心,還問過鄉長我才 放心施作。問:工程日數?答:九天。問:是否在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後 已經決定要變更?答:施工中才決定要變更。問:承辦公家土木工程多久? 答:五、六年了,程序我不清楚,我指示按照監工指示辦理,但也有問過主 辦人員。問:何人找你去投標本工程?答:鄉公所寄來的。問:(提示他卷 一○四頁背面)為何鄉公所會寄給你?答:我不知道。」等語,是由證人甲 ○○、戊○○之上開證詞,可知因當地居民反映原先預定施工地點之柏油路 面仍屬新穎,而位於中正路上之柏油路面情況較差,且春節將至,要求更改 施作地點於前述中正路上,由被告指示證人甲○○變更設計,並告知證人戊 ○○將原設計之數量移至中正路上施工等情應屬可信。 (五)證人即當時擔任鄉公所建設課代課長之己○○於偵查中證稱:中正路上之道 路工程確實真實施工,但過程中並未辦理變更設計,我不知道承包商擅自變 更施工地點之理由何在(問:前述南庄鄉道路工程,為何包商捨棄原設計應 行施工之地點不做而變更施作中正路上之道路工程?是否真實施工?施工過 程中有無辦理變更設計?)。我是在八十八年四月中旬該項工程轉報至省住 都處請款時,經該處人員質疑施工地點與設計不符時,才警覺該事,隨後經 我到施工現場勘查,確認有不符設計之錯誤施工情事(問:你是於何時、如 何知悉前述包商擅自變更施工地點情事?)。本公所曾向住都處申覆要求核 撥該筆補助款,但經住都處拿出資料表示前述經錯誤施工之中正路道路工程 ,亦係由該處於八十六年度撥款補助修建,當時仍在三年之保固期間,故不 再同意撥款補助(問:省住都處為何執意取消該筆二百萬原汁道路工程補助 款?)。我數次詢問戊○○原因何在,戊○○始向我承認是鄉長葉弘俊交待 及渠只好照辦(問:請問過程係何人准許?)。發生前述事件後,我曾問鄉 長葉弘俊為何指使包商擅自變更施工地點及工程項目,另亦向葉弘俊表示如 果真有變更需要,亦應告訴我循正常方式向上級爭取合法辦理變更,不料葉 弘俊竟答渠已官司纏身,不在乎再加這一件及要我自己保重,故我認為無法 再為葉弘俊效力而數度請辭代理課長一職,隨後並再申請調職至西湖鄉公所 擔任建設課技士(問:你前述於八十七年九月起至八十八年十月止擔任南庄 鄉公所建設課代理課長職務,為何事後復再降調為建設課承辦人?為何請調 其他單位?)。有看到設計圖,但沒看過決算書,因鄉長當時在辦公室他說 趕快把印章蓋一蓋好讓人家請款(問:設計圖有無見過?)等語(參同他卷 第六十四至六十七、一0三至一0四頁)。証人己○○同於審理中証稱:「 問:本件工程原先是否由你和住都局協調?答:不是,是由設計公司和住都 局協調,本件在鄉公所原先是我承辦,後來才交給劉,圖上原發包施工位置 我知道,變更以後我不知道,最後驗收的時候我也不知道實際施工位置,我 指派鍾去驗收時,我也以為他們是按圖施做與合約相同沒有問題就蓋章了。 問:證人己○○在調查站所言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證人己○○答 是從甲○○那邊聽來的,是鄉長指示這樣變更的。我也有去問過被告,被告 說反正他官司很多也不在乎這條。對於有無發函給住都局請求准予變更,我 印象裡面好像有。問:證人己○○(提示八十九年他字第五七六號卷第四十



、四十二頁)兩張公文哪一張才是真正?答:當時我只是代理科長而已,承 辦人員是丁○○才清楚,應該都有發文,為何同一文號不同內容,要問收發 小姐。問:(提示八十九年他字第五七六號卷第一百二十八頁)與四十頁所 發之文,內容是否相同?答:應該是一樣,但是我沒有見過。問:證人己○ ○發包以後,鄉公所有何人知道施工位置?答:我不知道。問:甲○○何時 告訴你施工位置有變更?答:住都局不補助以後,江在鄉公所二樓建設科告 訴我的,我有去問鄉長,如果要變更也要告訴我,被告告訴我說他官司纏身 ,我要自求多福。問:(提示八十九年他字第五七六號卷第五十五頁會勘紀 錄)是否見過?答:有的,實際測量結果與原先發包地點(經公訴人提示八 十九年偵字第五○五○號卷第五十四頁)施工相同地點應該是在A段路面、 B段路面,不同地點是C段、D段與原來設計位置不同,即原始設計位置不 包含。問:工程地點變更是否要與上級核備?答:本案應該向住都局核備變 更,因為我不知道有變更,所以沒有核備。至於為何住都局沒有撥款給南庄 鄉公所,因為之前已經辦過道路工程,尚未經過保固期間三年,所以不撥款 ,印象中C段部分尚未過保固期間。前案承辦人員是劉銘晃,他在我進南庄 鄉公所之前就已離職了。問:(提示八十九年他字第五七六號卷第三十七頁 住都局函文)是否見過?答:有的,就是不撥款的原因,除了有函示以外, 我們還有親自去請問。現場實際施作是鄧國燈,他在施作這段期間我沒有去 現場看過,應該由甲○○監工,是庚○○去還有主計、監工、包商去驗收的 ,我沒有去驗收,一般要帶合約書、竣工圖去驗收,至於為何會驗收通過, 我不知道。後來工程款包商領去了,住都局不補助時,我們向包商催回款項 ,但是包商繳了多少錢回來,我不知道。問:(提示八十九年他字第五七六 號卷第一二八頁丁○○之說明)是否見過?答:我不知道他何時寫的,我也 不知道內容。問:(提示八十九年他字第五七六號卷第六十七至七十二頁調 查站筆錄)是否實在?答:實在。問:剛才所稱被告要你自求多福何意?答 :我不知道什麼意思,從這段話我不知道被告未按正常程序變更。」等語( 參見本院九十一年七月五日訊問筆錄)。
(六)證人即當時擔任鄉公所建設課課員之丁○○於偵查中證稱:詳細原因我不清 楚,但負責該工程設計及監造之大新工程顧問公司甲○○事後曾經告訴我, 這一切都是葉鄉長指示辦理的,且就我知該工程從未辦理變更設計,也未經 苗栗縣政府或台省住都處道中隊之同意核備(問:前述「南庄鄉道路工程」 實際施工地點與原設計、施工地點不符之原因何在?有無辦理變更設計?是 否經苗栗縣政府或補助經費單位同意核備?)。當該工程完工並經庚○○驗 收通過後,鄉長葉弘俊即批示「准予先行墊付」並完成撥付工程款予上玖土 木包工業,而幾乎是在同一時間,我也有辦文檢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合約、 工程合約、竣工結算書等資料向「台省住都處道中測設隊」請領全部工程補 助款一百九十餘萬元,但住都處不同意南庄鄉公所請領該工程補助款,我收 到函文時,才發現施工地點及工程項目與送審預算書圖大部分不符之情形, 於是我辦文經秘書乙○○決行發文(88、5、27八八南鄉建字第三七六 六號函)予大新工程顧問公司,請其敘明理由,後來鄉○○○○○道這件事



後,曾經很生氣破口大罵秘書乙○○為什麼要發文讓大新工程顧問公司說明 施工地點、項目與原送審預算書圖不符之處,這件事讓我覺得很奇怪。此外 ,為了敘明理由,兼代課長己○○辦文以88、6、15南鄉建字第四六七 四號函覆「台省住都處道中測設隊」,但仍被該單位以電話通知不接受所述 理由,這時鄉長便很著急的找秘書乙○○一齊到我辦公桌前,要我拿出十行 紙給乙○○,由乙○○親自在我面前擬稿,鄉長葉弘俊則站在我們旁邊看著 乙○○擬稿,並在該文稿上潤稿增加「懇請貴局體察准予實作結算撥補助費 ,致感德便」等文字,並立刻交代我馬上打字再以88、6、15南鄉建字 第四六七四號函之相同文號發文予「台省住都處道中測隊」,這種跳過基層 承辦人而由首長親自辦文的情形,也讓我感到很奇怪,基於上述理由,所以 我認為內情並不單純,故而相信甲○○所言(問:南庄鄉長葉弘俊為何只告 知甲○○改變前述施工地點事,卻未告知你這位工程承辦人?你又憑什麼相 信」甲○○之片面之辭?)等語(參同他卷第一二四至一二九頁)。証人丁 ○○於本院調查中亦証稱:「問:(請求提示審理卷南庄鄉公所八八年南庄 鄉建字第四六七四號函)為何同一流水號有兩份公文,但內容不同?諭:主 旨「本所辦理八十八年度省庫補助『南庄鄉道路工程』案說明如后,請查照 」函,編號為A函。主旨「為『南庄鄉道路工程』變更設計案說明如后,請 查照。」函編號為B函。答:這兩份公文我都有看過,A函是己○○擬的, B函是秘書乙○○擬的,B函說明三「懇請貴局....」是前鄉長擬的。 A函稿我有蓋章,但不是出自於我的意思,我只是照己○○意思照抄照打的 。B函也不是出於我的意思,我蓋章是因為按照行政程序,內容我不瞭解是 否與真實情形相符。本件工程我是負責自發包以後他們便交給我,但是我對 工程都不瞭解,我算是主辦,處理行政上的問題,監工是要對設計公司負責 ,設計公司要對我們公所負責。我是主辦人,如果有任何行政程序都要經過 我,本件工程沒有辦理變更設計,驗收會通過是因為我根本不知道,我不瞭 解,自發包到驗收撥款這段過程,我都不知道、不瞭解,後來是因為住都局 撥款我才知道施工地點不同。問:證人劉你是主辦人,又稱不知道,究竟何 人知道?答:我前手即己○○應該知道有無按圖施工。問:證人劉為何有兩 份公文文號相同、日期相同,內容不同?答:是住都局發現這個錯誤,發文 來問我們何原因,我才知道,當時我有詢問設計公司,設計公司沒有告訴我 ,後來因為住都局不撥款,我們才帶第二份公文去住都局說明。第一次是我 和己○○一起去,第二次我和秘書一起去。A函鄉長批示六月十六日,為何 發文是六月十五日我不清楚,但是我知道A函是先出去的。(庭呈苗栗縣政 府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公函)因為該公函說明一「副本諒達」可見是A函 先出去,只有A函是寄副本給住都局,B函是寄正本給住都局。問:A函的 稿如何處理?答:原稿放回檔案室。稿都會有登記簿將函發出去以後,便原 稿送給檔案室管理,每個單位都是這樣做。問: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在調查 站筆錄中稱:「詳細原因我不清楚...甲○○事後曾經告訴我」你所稱「 事後」是指何意?答:「事後」是指住都局已經發現問題了,我們發函問設 計公司,他們沒有回覆,我們才備文給住都局。至於「鄉長指示辦理」甲○



○說是鄉長指示他辦理變更施工位置,江當時的職務是設計公司負責人。辯 護人問證人劉變更施工位置為何不清楚?你們應該每天都會經過該位置?答 :我不知道,是事後才知道。問:(提示他卷第三十九頁南庄鄉公所函)此 份公文是否即你剛才所言函文給設計公司的公文?答:是的,本件公文是秘 書決行的。問:(提示他卷一二五頁背面最後一個問題)為何確信是鄉長指 示甲○○變更施工地點?答:(經詳細閱讀)如調查站筆錄所載。公訴人問 證人劉(提示審判卷A函核章)你印象中是否己○○、乙○○都有看過該公 文?答:有的,他們都有看過,公文上也有被告的簽名,當時被告有看過該 公文,也經過正常程序發文,至於為何鄉公所檔案室沒有該份公文的原稿我 不知道,但我確定我已經歸檔了。問:(提示審判卷B函核章)本件有無經 過秘書乙○○核章?答:我忘記他為何沒有蓋章,但是該稿的說明都是他擬 的,本件也有經過正常發文程序。問:為何A函正本公文給苗栗縣政府,B 函正本給住都局?答:因為時間愈來愈急迫,我們B函只好直接發給住都局 ,按照公文程序是正常應該先發給縣政府比較好一點。問:A函是你與己○ ○直接拿到住都局,為何你們要直接拿去?有無人指示或規定?答:印象中 好像是秘書乙○○說因為己○○與那邊比較熟,要我們直接拿過去。問:B 函是你與乙○○拿去住都局,是何人指示的?答:鄉長。問:本件道路工程 何人驗收?答:庚○○驗收的,我有到現場看。問:驗收要看何資料來核對 現場情形?答:我實在不清楚。問:如何驗收?答:我有提供合約書、圖說 ,我只是到現場交給驗收人員,當時我有將圖說交給庚○○。問:你是主辦 人員,施工地點已經與圖說不符,你到現場做什麼?答:因為我從來不懂土 木的事情,而且我們是委託設計,監工應該要由設計公司負責,設計公司應 該負責,現場他們應該要指出來,當時庚○○說驗收沒有問題。」等語(參 見本院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訊問筆錄)。
綜上由證人己○○、丁○○之證詞,可知前述變更施工地點於中正路之決定 係被告所做,並告知證人甲○○、戊○○二人。且因住都處以上述函文不同 意撥此筆補助款,而經證人丁○○辦文,由證人乙○○決行,發函向「大新 工程顧問公司」詢問施工地點變更情形,事後被告責怪證人乙○○為何發此 文等情,益見被告施工之前,即已指示證人甲○○變更施工地點於中正路, 方因此大發雷霆地責怪證人乙○○多此依舉地發文詢問「大新工程顧問公司 」。
(七)再徵諸卷附南庄鄉公所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八八南鄉建字第四六七四號函, 住都處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收文之函,其內容為「主旨:本所辦理八十 八年度省庫補助「南庄鄉道路工程」案說明如后,請查照。說明:三、施工 中地方居民因中正路、民生街自來水管滲水造成多處凹陷再加上受東河溪疏 浚砂石重車及苗二十一線、一二四甲線施工工程車等輾壓致路面嚴重破損影 響人車交通安全。且現有路面高出兩旁住家甚高,雨天時雨水流入住家造成 居民之困擾,經居民聯合向鄉○○○○路面降低改善施工,以解民困,鄉長 居於地方實際需要責請設計監造單位「大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承包 商「上玖土木包工業」依地方需要辦理變更設計施工」,此稱之為A函(參



同他卷第四十六頁);另有同日同發文字號,住都處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 日收文,但內容為「主旨:為南庄鄉道路工程變更設計案說明如后,請查照 。說明:一、本施工地點,前因經電力自來水等單位管線管路施工,封層不 甚確實,且重型砂石車通行頻繁,造成路面壓損、積水,人車通行及為不便 ,居民陳情要求施工改善。三、當時春節將至交通量大,為免生民怨請依實 際施工實作決算變更設計圖,如附件。懇請貴局體察准予實作結算撥經費, 致感德便」,此稱之為B函。被告陳稱:見過B函,是經其批示後所發出之 公文,然未曾見過A函,不知為何會有此函等語,但查: 1、依據證人丁○○提出之A函文稿,可見此份公文係證人丁○○承辦,經 證人己○○、乙○○蓋章後,由被告簽署「發」之字樣,而此文字及簽 名,被告坦承係其簽名無訛(參本院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訊問筆錄第 四頁)。是被告既承認該份文稿係由其批示無誤,則衡諸常情,被告應 見過該份函文之內容,並同意向上級機關呈報,方會簽名並書寫「發」 之文字,方符事理。復衡之證人丁○○結證稱:四十六頁的公文(即指 A函)是由代科長己○○擬的稿,我謄的,由收發出去的。他們都有看 過,公文上也有被告的簽名,當時被告有看過該公文,也經過正常發文 程序等語(參本院同日訊問筆錄第三頁),而此份公文之正本係發函給 直接上級機關苗栗縣政府,附本呈再上級機關住都處,係與一般鄉公所 層級之公文流程相符,亦符行政倫理,足見被告知悉且同意此函文向上 級機關呈報無訛。準此,由此份公文之內容即知前述道路工程變更施工 地點至中正路,實係被告向監造人及承包商所指示。而被告所簽之日期 為六月十六日,徵諸證人丁○○證稱:A函鄉長批示六月十六日,為何 發文是六月十五日我不清楚,但是我知道A函是先出去的(庭呈苗栗縣 政府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公函,因為該公函說明一「副本諒達」可見 是A函先出去,只有A函是寄副本給住都局,B函係寄正本給住都局「 問:為何有兩份公文文號相同、日期相同,內容不同?」等語(參本院 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訊問筆錄第六頁),是被告於A函上批六月十六日 ,係筆誤造成之可能性甚高,實不能據此而推翻被告知悉函文內容之認 定。至被告辯稱:我有沒有批已經忘記了等語(參同日訊問筆錄第四頁 ),因無證據佐證,且與常情不符,實不足採信。 2、至被告辯稱:我在十五日(亦即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他已經有拿一 件公文讓我批過了云云,換言之,被告辯稱僅B函係經由其核可發出, 否認批示A函。但B函係直接發予再上級單位之住都處,而非如A函呈 文給直接上級機關苗栗縣政府,實不合公文流程與行政倫理,會如此作 ,必有特別之因素使然。然查:
(1)證人丁○○證稱:是住都局發現這個錯誤,發文來問我們何原因, 我才知道,當時我有詢問設計公司,設計公司沒有告訴我,後來因 為住都局不撥款,我們才帶第二份公文去住都局說明,第一次我和 己○○一起去,第二次我和秘書一起去(問:為何有兩份公文文號 相同、日期相同,內容不同?)。因為時間愈來愈急迫,我們B函



只好直接發給住都局,按照公文程序是正常應該先發給縣政府比較 好一點(問:為何A函正本公文給苗栗縣政府,B函正本給住都局 ?)等語(參本院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訊問筆錄第五至六頁) (2)證人己○○證稱:這是我們去住都局回來後,鄉長再請設計公司補 辦一個變更行政程序(問:A函辦理變更設計是否與事實相符?) 。希望住都局同意我們變更,當時鄉長的意思是這樣沒錯(問:發 函意思為何?)。都是鄉長的意思。作為事後申覆所用、、,兩個 公文都是請住都局按照現況施工情況撥款(問:A函意思為何不同 ?)。是的,我們目的就是請住都局按照現況施工情形撥款,同意 變更施工地點,雖然文號相同,但我們認為都一樣(問:是否認為 兩函所言皆相同?指示講法不同?)。乙○○有看過,被告有看過 公文,發文日期為何相左我不清楚(問:提示A函簽辦核章,秘書 乙○○是否有看過?發「弘俊」何意?)。是的(問:A函第三、 四點意思是否實際施工地點已經變更,但是因為行政疏失,沒有先 向上級辦理,現在請求依實際施工狀況,請求變更撥款?)等語( 參本院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訊問筆錄十至十四頁)。 (3)證人乙○○證稱:住都局指正之前我不知道工程有辦理變更,我也 沒有辦理變更(問:當時工程有無辦理變更?)。有看過,B函所 寫的文句是請住都局撥款,手寫的函稿是討論之後寫的,討論人員 有丁○○、己○○、被告,手寫函稿內容是討論得來的(問:究竟 有無看過B函?)。兩份都是相同的,都是工程請款的事宜,因為 住都局發現施作地點與預算書不同,所以我們請求住都局撥款(問 :A函、B函有何不同?)等語(參本院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訊問 筆錄第十七至二十頁)。
是由此三位證人之證詞可知,前述二函之目的,乃在向住都處說明實際 施工地點已變更,原因即為二函文所說明者,因為行政之疏失未先辦理 變更設計,請住都處准予依實際施作為計算基準核撥補助之工程款,且 時間急迫,在A函之說明未被接受後,再緊急以B函直接向住都處說明 ,而越過直接上級苗栗縣政府,即使不符公文流程、行政倫理,亦在所 不惜。是被告在施工前,即已指示變更施工地點之事實,實可認定。 (八)至上開經變更施作地點之道路工程,於八十八年三月二日,經南庄鄉公所之 驗收人員庚○○、主計員張曉雯及監工人員甲○○等人會同承包商即證人戊 ○○驗收通過,此有驗收紀錄附卷可佐(參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他卷 第一三一頁)。依據證人甲○○之證詞,可知前述工程係被告指示變更施工 地點於中正路,且有繪製變更設計圖交予鄉公所,並於驗收前有將根據變更 後之設計圖施工,完工後之竣工決算書交予鄉公所,在驗收時,包括所有實 際施工之地點等語(參本院九十二年三月三日審判筆錄第三至五頁),而證 人庚○○證稱:驗收當天有帶竣工決算書至現場,按照成果來驗收等語(參 本院上述筆錄第六至八頁),衡諸證人丁○○證稱:以承辦人之身分到場, 有帶軟尺、與承包商訂立之合約書,因之前有問庚○○要帶什麼東西到現場



。到現場後,就是甲○○與庚○○一直在量,他們沒有要求我拿合約書出來 ,我也沒有拿出來對照等語(參同日筆錄第十至十一頁),可證驗收當時, 係依據證人甲○○所製作之竣工決算書,是本件工程即因此驗收通過。而被 告於不知情之證人陳寬哲請准竣工決算之簽呈中(參同他卷第三十二頁), 在當時擔任財政課長之辛○○,於該簽呈中加註補助款為入庫,請儘速請款 等字樣,但被告丙○○竟仍批示准予先行墊付,使證人戊○○取得工程款一 百八十三萬二千四百零九元,完全置經住都處核准之工程預算書、圖,亦即 與承包商訂立之工程合約書所定之施工地點於不顧。 (九)本件工程既係住都處補助之個案,且規定須施做都市○○區○○道路,鄉公 所自應受此拘束,且鄉公所與包商訂有施工合約及計畫圖,包商亦應據實依 約按圖施工始能付款,不得僅以有施工即置品質及施工地點不符等情於不顧 。更何況住都處不予撥款後,鄉公所即函催包商返還工程所得並課以處罰( 參卷附南庄鄉公所八十八年八月三日八八南鄉建字第六0一九號函、同年八 月七日八八南鄉建字第六一五九號函),益見被告丙○○先前因居民之請求 ,即指定變更工程施工地點,並准予墊付未入庫之補助款,實係違反前省住 都處之命令及公務員之忠誠義務。而證人戊○○與鄉公所訂立合約,即應依 照合約施工,在未有變更施工計畫書或依合法程序更改合約內容之情形下, 仍應依約施工,自不能因被告丙○○之口頭指示,即置工程合約於不顧,準 此,本件大部分之實際施工地點,並非合約書中所定之地點,鄉公所即無付 款之義務。再者,依照民事法律之概念,此即類似「不完全給付」,合約相 對人即鄉公所,甚至可要求證人戊○○為契約違反之損害賠償責任。被告之 行為,顯係圖利證人戊○○無訛,而證人戊○○亦因被告之違反法令行為, 而獲得上述工程款之利益。至被告丙○○否認證人甲○○、戊○○上開證詞 之真實性,惟於審理時請證人甲○○確認何人告知變更施工地點乙節,則證 人甲○○證稱:於偵查時稱係被告指定者是實情等語(參本院九十一年七月 五日訊問筆錄第八至九頁),再參酌同日庭期,證人戊○○證稱:我是問過 以後才施工,問過承辦人員我也不放心,還問過鄉長我才放心作等語(參同 日訊問筆錄第十頁),且被告係一鄉之長,衡情,證人戊○○在未獲被告首 肯之下,是不敢自作主張變更施工地點,以防因此而驗收不通過,或無法領 取工程款、或者無法完全領得工程款之巨大不益,可見被告丙○○上開之辯 詞,不足採信。
(十)綜上,被告之辯解,無非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外,復有住都處八十 七年五月十四日都道中字第○二七七號函、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都道中字 第○五三○號函、八十八年五月六日都道中字第○三三七號函、南庄鄉公所 八十八年八月七日南鄉建字第六一五九號函、工程合約、驗收紀錄、工程費 決算書、竣工圖、八十八年三月二十日不知情之鄉公所課員陳寬哲之簽呈、 上玖土木包工業發票、上玖土木包工業新竹企銀頭份分行之存摺(以上均影 本)等附卷可稽,被告圖利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丙○○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對於主管事務直接 圖利私人不法之利益罪。另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業於



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修正後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業已將 該款之圖利罪構成要件縮限為「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 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者,因而獲得利益者。」比較新舊法之結果 ,以新法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後之 規定。審酌被告丙○○擔任鄉長,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自應依法行政, 竟擅自變更施工地點而圖利上玖土木包工業,違背投票選民支持其當選南庄鄉長 之期待,其不思戮力鄉政,興利除弊,竟直接圖包商不法之利益,損抑鄉庫,有 辱官箴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徒刑。並併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諭知褫奪公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七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曾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七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姚 銘 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劉 秋 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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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