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六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麻豆分行
法定代理人 曾村
訴訟代理人 黃素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
、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柒佰壹拾貳萬柒仟壹佰元,折合新台貳仟壹
佰叁拾捌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萬捌仟叁佰玖拾捌元壹
角,折合新台幣貳拾叁萬伍仟壹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叁萬伍仟壹佰肆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拾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孫玉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金堂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