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96號
TNDV,92,重訴,96,2003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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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六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麻豆分行
               
  法定代理人 曾村
  訴訟代理人 黃素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
  、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柒佰壹拾貳萬柒仟壹佰元,折合新台貳仟壹
     佰叁拾捌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萬捌仟叁佰玖拾捌元壹
     角,折合新台幣貳拾叁萬伍仟壹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叁萬伍仟壹佰肆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拾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孫玉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金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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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麻豆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