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2年度,232號
TNDV,92,聲,232,2003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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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三二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蔡惠貞
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成大會計文教基金會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財團法人成大會計文教基金會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表所示。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 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 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成大會計文教基金會董事,該財團法人經 報奉台南市政府以八十三年十月二十日八三南市教社字第三三二六六號函設立許 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一八冊第二六頁第 二七六號)。因章程變更,業經第四屆第三次董事會會議決議,變更為如附表所 示,爰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云云。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成大會計文教基金會章程為如附表所示,與財 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 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淑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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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