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1年度,158號
TNDM,91,附民,158,200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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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國通汽車股份 設台南市○○○路○段七九號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村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
        陳郁芬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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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