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國通汽車股份 設台南市○○○路○段七九號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村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 陳郁芬 被 告 甲○○右列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