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九七四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即李振傑之
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複 代理人 孟舒存律師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0一九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周其祥~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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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九七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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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掛 失 人│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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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79ND0000000-0 │ │壹 │壹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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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79ND0000000-0 │ │壹 │壹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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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81NX0000000-0 │ │壹 │壹叄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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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83NX0000000-0 │ │壹 │貳壹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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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84NX0000000-0 │ │壹 │伍零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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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85NX0000000-0 │ │壹 │捌捌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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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86NX0000000-0 │ │壹 │玖陸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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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肆仟柒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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