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六六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沈士喨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嘉慧律師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八三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淑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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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八三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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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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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寶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X─000四三六 │ │壹 │柒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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