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766號
TPDV,92,除,766,2003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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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六六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沈士喨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嘉慧律師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八三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淑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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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八三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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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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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寶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X─000四三六  │    │壹  │柒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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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