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573號
TPDV,92,除,573,2003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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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五七三號
  聲 請 人 吳益振即星光燦爛視聽歌唱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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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達代收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三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王 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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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0三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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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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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茲營造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和平分│九十一年六月十五日  │肆萬捌仟元   │SA0四八八三五│七個│
│ │司        │行        │           │        │六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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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德茲營造股份有限公│台北銀行和平分行 │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  │捌萬玖仟元   │HP三0二六一九│八個│
│ │司        │         │           │        │五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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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