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五七三號
聲 請 人 吳益振即星光燦爛視聽歌唱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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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代收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三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王 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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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0三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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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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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茲營造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和平分│九十一年六月十五日 │肆萬捌仟元 │SA0四八八三五│七個│
│ │司 │行 │ │ │六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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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德茲營造股份有限公│台北銀行和平分行 │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 │捌萬玖仟元 │HP三0二六一九│八個│
│ │司 │ │ │ │五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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