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1184號
TPDV,92,除,1184,2003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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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一八四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六一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羅富美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郭錦賢~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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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六一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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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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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貝塔出版有限公司 │世華銀行營業部  │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壹萬玖仟伍佰元 │DA五二0四五五│  │
│ │卜富惠      │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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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貝塔出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