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八○號
原 告 竣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富章
送達代收人陳鄭權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酬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崇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貳佰陸拾萬零柒仟玖佰壹拾陸元,應
繳裁判費銀元壹拾玖萬貳仟捌佰玖拾陸元,折合新台幣伍拾柒萬捌仟陸佰
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
拾柒萬捌仟陸佰叁拾伍元整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貞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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