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七九號
原 告 信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信男
送達代收人 王聖舜律師
原告因請求返還權利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宏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玖佰伍拾玖萬柒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萬
零捌仟伍佰貳拾貳元柒角,折合新台幣叁拾貳萬伍仟伍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貳萬伍仟伍佰貳拾叁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周美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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