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八六號
原 告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華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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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億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肆仟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拾
玖萬肆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佰陸拾捌萬肆仟零壹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陸拾捌萬叁仟玖
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丁蓓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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