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457號
TPDV,92,重訴,457,2003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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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五七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張瑞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丙○○○、
  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玖萬零伍拾壹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肆萬伍仟柒佰玖拾柒元肆角,折合新台幣壹拾叁萬柒仟叁佰玖拾貳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叁
     萬柒仟叁佰肆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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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