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437號
TPDV,92,重訴,437,2003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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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三七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莊紘彰
  被   告 威菁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三段十八之一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陳建良 住同右
  被   告 乙○○ 住台北市○○路五八之二號十四樓
        甲○○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七萬四千八百八十一元,此項裁定已於九 十一年三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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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