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三七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莊紘彰
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菁有限公司、乙○○、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捌拾壹萬壹仟叁佰零壹元,折合銀元貳佰貳拾
柒萬零肆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肆仟玖佰柒拾伍元,折合新台幣柒萬肆仟
玖佰貳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肆
仟捌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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