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三三號
原 告 竣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富章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肆萬柒仟柒佰陸拾陸元,應
繳裁判費銀元貳拾貳萬陸仟肆佰零玖元,折合新臺幣陸拾柒萬玖仟貳佰貳
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
拾柒萬玖仟壹佰捌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謝碧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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