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二二號
原 告 彤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彥琴
送達處所住台北市○○○路○段三五二號五樓之二
被 告 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莊市○○○路十二巷三十九號
法定代理人 曾玉枝 住同右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B書記官 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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