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九號
原 告 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連發
被 告 嘉前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七一號五樓之六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繳新台幣四萬九千一百七十元,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查詢單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淑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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