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1525號
TPDV,92,訴,1525,2003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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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五號
  原   告 躍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鴻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惠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惠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叁拾貳萬伍仟叁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肆萬柒仟伍佰柒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肆萬柒仟伍佰叁拾肆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羅富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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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惠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躍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