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1431號
TPDV,92,訴,1431,20030325,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三一號
  原   告 萬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聖元即睿鴻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伍仟零壹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
     壹仟捌佰伍拾貳元肆角,折合新台幣伍仟伍佰伍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伍佰壹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1/1頁


參考資料
萬蕙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