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1426號
TPDV,92,訴,1426,200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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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二六號
  原   告 鉅昇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正儀
一、原告因請求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串聯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玖拾貳萬伍仟壹佰肆拾捌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貳萬壹仟柒佰貳拾陸元,折合新台幣陸萬伍仟壹佰柒拾捌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伍仟壹佰
     叁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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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昇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