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二六號
原 告 鉅昇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正儀
一、原告因請求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串聯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玖拾貳萬伍仟壹佰肆拾捌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貳萬壹仟柒佰貳拾陸元,折合新台幣陸萬伍仟壹佰柒拾捌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伍仟壹佰
叁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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