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六九號
原 告 怡和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康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御翔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御翔
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柒仟貳佰貳拾陸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肆仟壹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零貳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叁佰伍拾柒
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準備書狀一件
並將繕本壹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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