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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1269號
TPDV,92,訴,1269,2003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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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六九號
  原   告 怡和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康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御翔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御翔
  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柒仟貳佰貳拾陸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肆仟壹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零貳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叁佰伍拾柒
     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準備書狀一件
     並將繕本壹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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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怡和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御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