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一七號
原 告 勇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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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台安
右原告與被告南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叁仟貳佰柒拾捌元折合銀元肆拾壹萬
柒仟柒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伍佰玖拾伍點捌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叁
仟柒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侯水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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