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三一號
聲 請 人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範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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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貳仟玖佰陸拾柒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二二七號,其 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 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 三 庭法 官 黃書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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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四萬二千零八十五元 由聲請人繳納。第一審送達郵費 七百十二元 聲請人原已繳納八
百五十元,嗣經退
郵一百三十八元。
本件聲請程序費用 一百七十元 由聲請人繳納。
合 計 四萬二千九百六十七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趙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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