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三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天立投資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三段十八之一號一樓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區○○路五十八之二號十四樓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拾捌萬伍仟玖佰壹拾陸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二九號 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 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 如主文。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385089
第一審送達郵費 657 已退郵23元
本件程序費用 170
合 計 385916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蓓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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