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六四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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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代 理 人 陳宏良
相 對 人 佶迅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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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肆仟貳佰柒拾貳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二九號判決 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 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 博 文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貳萬參仟壹佰玖拾貳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參佰玖拾玖元(扣除已發還郵資貳佰捌拾壹元)第一審公示送達裁判費 肆拾伍元
第一審登報費用 伍佰元
本件程序費用 壹佰參拾陸元
合 計 貳萬肆仟貳佰柒拾貳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蔡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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