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二三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台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茂樟
右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萬伍仟壹佰陸拾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度重勞訴字第六號、台 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勞上字第八號及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七五號判 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謝碧莉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九萬四千七百五十二元
送達郵費 三百四十元
本件程序費用 六十八元
合計 九萬五千一百六十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B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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