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八六號
聲 請 人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丁○○
相 對 人 昌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中和市○○路○段一二八巷七弄七之二號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區○○路四段一五九巷一七○巷七號
相 對 人 乙○○ 住台北市○○區○○街二之二號四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壹拾捌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七九三號判 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 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 如主文。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3827
第一審送達郵費 321 已退郵359元
本件程序費用 170
合 計 14318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七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蓓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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