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一九七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代 理 人 李文注
送達代收人 李
住
相 對 人 威信不動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十八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賀仲華 住台北市○○○路○段十八號五樓
相 對 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十八號六樓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所為之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一○九一二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 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一○九一二號裁定 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 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七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貞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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