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全聲字,92年度,169號
TPDV,92,全聲,169,2003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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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全聲第一六九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林劭樊
  相 對 人 中華民國婦幼衛生協會
  法定代理人 孫得雄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六六八三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
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固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 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為此聲請命相對人應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 管轄法院起訴等語。惟查,相對人已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就其欲保全執行 之請求,向本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有起訴狀繕本在卷可稽,聲請人請求本院再 命相對人向管轄法院起訴,即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慈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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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