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全聲字,92年度,162號
TPDV,92,全聲,162,2003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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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全聲第一六二號
  聲 請 人 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周石通
  相 對 人 甲○○
  即 債權人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六二八六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前揭法條
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交還支票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
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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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