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一二七號
聲 請 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郭瓔滿律師)
相 對 人 連福橡膠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五一九、一○八四七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
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
予假扣押(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五一九、一○八四七號)後,迄未起訴,此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假扣押卷核閱屬實,且通知相對人如業已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
求,向管轄法院起訴,應於文到七日內陳報經其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收受,迄
今仍未陳報。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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