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四五七三號
上 訴 人 林三奇即阿奇托
右上訴人與萬龍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釩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年訴字第四五七三
號給付運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拾肆萬捌仟
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玖佰壹拾捌元折合新台幣伍仟柒佰伍拾肆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美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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